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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315

    (1)歐盟比照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規劃實施ETIAS措施,以在免簽入境旅客抵達申根區邊界前取得旅客相關資訊。該措施適用包括台灣在內所有申根免簽證國家的旅客,實施後我國人享有免申根簽證待遇不變。


    (2)目前ETIAS系統仍在建置中,我國人在該措施實施前,持用效期六個月以上的護照仍可以免簽方式入境申根地區。歐盟執委會將在其官網(https://travel-europe.europa.eu/etias/what-etias_en)不定期公告更新相關資訊,建議民眾持續關注該官網有關啟用ETIAS系統確切日期等最新資訊。

    • 2018/810

    不需要。台灣護照持有人於申根區免簽證待遇包括在申根區機場內轉機(或於申根區內以其他方式轉乘) 。台灣護照持有人可以在未持有簽證的情況下通過國際航班的轉機區或是旅經多個申根會員國後離境。

    • 2014/78

    歐盟經過嚴密審核,於99年11月25日完成歐盟部長理事會第539/2001號法規修法程序,將我國自需要申根簽證之國家改列為免申根簽證國家,並自100年1月11日起正式生效。該修正法案已於99年12月22日刊登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如欲參閱該公報,請點選以下連結: 歐盟通過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公報英文版。路徑:外交部首頁\為民服務\下載專區。


    • 2014/78

    (1)申根公約國(27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列支敦斯登、羅馬尼亞及保加利亞(已於2024/3/31加入申根區)。
    (2)已簽署申根公約,惟仍待完全生效(1國):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4國):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 2014/78

    對於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是否須先離開申根區再入境才能享有90天免簽證待遇乙節,申根公約各國目前各有不同執行方式,建議您向所持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原核發國之移民機關、警察局、駐台機構以及擬續前往之申根國家在您居留地之使領館或其駐台機構查詢。

    • 2014/78

    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倘您擬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至90天以上,均須先行出境回到台灣(或您目前居住的國家),並向相關國家駐台機構或各該國在您目前居住國家的使領館申請簽證。

    • 2014/78

    (1)依據歐盟規定,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區國家停留日數為任何180天內總計至多不可超過90天,賽普勒斯除外(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已於2024/3/31加入申根區),意即您在申根區中停留的任何一天,與剛過去的180天期間內的停留日數合計不得超過90天。
    為便利計算可停留日數,歐盟執委會內政總署網站提供線上「申根短期停留天數計算機」,建議您赴申根區前使用,以確認您的停留天數符合規定。
    (2)歐盟會員國中,目前僅賽普勒斯非申根國,我國人仍可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賽國,停留天數與申根區相同,任何180天內停留至多不可超過90天,惟分開計算。

    • 2014/78

    國人倘擬赴申根區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之短期工作)或長期居留、求學、探親等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皆須先在台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倘旅居國外國人,則須在國外居住地向擬前往國家使領館申請相關簽證。

    • 2014/78

    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則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之效期。

    • 2014/78

    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除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外,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倘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 2014/78

    申根區國家移民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倘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之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倘您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 2014/78

    除了上題所建議備妥之文件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洽詢確認。

    • 2014/78

    可。倘遭拒絕入境,移民官員將給予載明被拒絕入境原因之文件,但移民官員仍會立即將被拒絕入境者遣返回原出發地。

    • 2014/78

    是。為利移民官員計算旅客可停留天數及期限,請國人務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國家時,確認海關官員已在您護照內核蓋入、出境章。

    • 2014/78

    是,逾期停留在出境時會遭移民官員在申根資訊系統(SIS)及各申根公約國境管系統上通報,並可能影響下次再入境申根國家之權益。

    • 2014/78

    原則上不得直接在當地延期,少數特別情形如天災、重病…並向當地警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可例外,否則,仍應依法在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 2014/78

    旅遊醫療保險並非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的必要條件,但是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國人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的旅遊醫療保險,如有疑問,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 2014/78

    否。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度假打工或工作期間係在90天內,仍須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 2014/78

    申根區國家駐台機構及該等各該國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局及觀光局網站。

    • 2014/78

    以現金 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