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2014/78

    任何未遵守停留期限或入出境等相關規定者,未來再入境愛爾蘭時均有可能被拒絕入境,建議國人遵守相關規定,維持我國良好聲譽。

    • 2014/78

    國人如入境遭拒,可備妥相關文件,直接投書移民警察局偵探督察長辦公室申訴,地址如下:
    Thomas Dixon
    Detective Superintendent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Ireland

    • 2014/78

    北愛與愛爾蘭雖均位在愛爾蘭島上,惟北愛屬英國統治範圍,與愛爾蘭係不同國家。英國於2009年3月3日起已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是以從愛爾蘭入境北愛毋須申請簽證,惟國人仍須符合英國免簽證規定,相關細節可上駐英國代表處網站 www.taiwanembassy.org/UK或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網站www.ukintaiwan.fco.gov.uk查詢。又,在愛停留期間如短暫探訪北愛後再返回愛爾蘭,視同再入境,仍須隨身攜帶訪愛證明文件,以防路上臨檢。

    • 2014/78

    北愛目前係屬英國統治,隸屬我駐英國代表處領務轄區,惟國人倘在北愛遭遇緊急事故,駐愛爾蘭代表處仍可居間協調聯繫,就近給予必要之協助。

    • 2014/78

    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
    電話:(002-353-1)678-5413;678-5580
    緊急聯絡電話:(002-353-87)282-5680
    傳真:(002-353-1)676-1686
    地址:8 Lower Hatch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網址::http://www.taiwanembassy.org/IE
    電子信箱:tpeire@eircom.net

    愛爾蘭外交部: www.dfa.ie
    愛爾蘭司法部:www.inis.gov.ie
    愛爾蘭旅遊局:www.tourismireland.com
    愛爾蘭旅客協助中心:www.itas.ie

    • 2014/78

    愛爾蘭司法部未來仍會對已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再度進行審查。因此,我們呼籲未來國人到愛爾蘭都能遵守該國相關入出境法律規定,沒有逾期停留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等情況發生,未來這項待遇改變的機會就會相對較小。

    • 2014/78

    先決條件為延期之目的須與入境目的相同,且須於入境停留期限屆滿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等至移民警察局申請展延,該局會視需求及證明文件決定是否准予延期。

    • 2014/78

    國人赴愛工作,毋須事先在台申請簽證,惟須於入境前由雇主或本人向愛國工商貿易部(Department of Enterprise; www.entemp.ie )申請工作許可(employment permit),並於入境時出示供移民官審閱,再於移民官所核短期入境停留期限內,至移民警察局辦理居留登記卡。倘於入境時未能出示工作許可,而以其他免簽證目的入境,入境後則不得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之事宜,亦即不得工作。

    • 2014/78

    赴愛爾蘭遊學或短期研習,時間少於90天者,毋須事先申請簽證,惟入境時須出示入學許可、學校繳費證明、財力證明、保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會獲准停留最長至90天(視遊學或研習時間長短而定),在愛遊學期間如申獲大學入學許可並經繳費確認,則可持相關證明文件赴移民警察局辦理居留登記卡,繼續在愛深造。

    • 2014/78

    台灣留學生赴愛爾蘭求學超過90天者,亦毋須事先在台申請學生簽證,只須於入境時出示入學許可、學校繳費證明、財力證明、保險證明,以及在愛聯繫人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移民官查閱,通常會先獲發2至4週之停留期限,再於停留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等至移民警察局申辦居留登記卡,即可在愛求學居留。

    • 2014/78

    在愛留(遊)學之學生如欲打工,須就讀於愛爾蘭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認可學校所提供之認可全時課程(full-time course)一年以上,始能在學期間每週工作20小時,假期間每週工作40小時。至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及課程,請參考下列網站:www.education.ie、www.educationireland.ie 及 www.acels.ie。

    • 2014/78

    愛爾蘭移民警察局建議留(遊)學生在愛期間可向Quinn-direct、Vhi或Hibernian等三家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

    • 2014/78

    有關愛爾蘭留(遊)學相關資訊,可參考下列網站:
    愛爾蘭教育部:www.education.ie
    愛爾蘭教育網:www.educationireland.ie
    愛爾蘭留學指南:www.i-studentadvisor.com/studying-in -ireland.html
    愛爾蘭語言學校諮詢中心:www.acels.ie

    • 2014/78

    因入境時愛爾蘭海關或許會提出相關詢問,建議備妥,以備不時之需。

    • 2014/78

    一般而言,參加訓練、會議或展覽,如時間少於90天則毋須申請簽證。

    • 2014/78

    愛爾蘭雖未對護照效期設限,惟基於旅行便利之考量,建議持用6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

    • 2014/78

    入境愛爾蘭隨身攜帶之現金仍應依歐盟規定,不得超過1萬歐元,否則應依實申報。

    • 2014/78

    歐盟經過嚴密審核,於99年11月25日完成歐盟部長理事會第539/2001號法規修法程序,將我國自需要申根簽證之國家改列為免申根簽證國家,並自100年1月11日起正式生效。該修正法案已於99年12月22日刊登在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如欲參閱該公報,請點選以下連結: 歐盟通過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公報英文版。路徑:外交部首頁\為民服務\下載專區。


    • 2014/78

    (1)申根公約國(27國):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捷克、匈牙利、希臘、義大利、馬爾他、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冰島、挪威、瑞士、列支敦斯登、羅馬尼亞及保加利亞(已於2024/3/31加入申根區)。
    (2)已簽署申根公約,惟仍待完全生效(1國):賽普勒斯。
    (3)其他國家(非屬申根公約國,但接受我國人適用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共計4國):教廷、摩納哥、聖馬利諾、安道爾。
    (4)其他地區(申根公約國之自治領地,並接受我國人以免申根簽證待遇入境者,計2地區):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與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 2014/78

    對於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到期後,是否須先離開申根區再入境才能享有90天免簽證待遇乙節,申根公約各國目前各有不同執行方式,建議您向所持居留證或長期簽證原核發國之移民機關、警察局、駐台機構以及擬續前往之申根國家在您居留地之使領館或其駐台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