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護照條例修正案業於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二讀及三讀審議程序通過定案

  • 發布時間:1994-12-2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護照條例修正案業於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二讀及三讀審議程序通過定案,本次審議重點在於第九、十一及十三條條文,即有關護照撤銷、取消延期加簽、及限制遺失補發護照效期等之實質內容。主要為:
一. 將查扣及撤銷護照對象包括涉嫌重大犯罪經司法機關通知外交部者,該修正條文有助於協助司法機關共同打擊犯罪,尤其對遭司法機關追緝、逃匿國外之罪犯,可藉由撤銷護照之方式,儘速將罪犯逮捕歸案。
二. 修正條文參酌先進國家成例及世界潮流,採取護照效期屆滿即行換照措施,此可杜絕現行加簽制度所衍生之護照因磨損老舊、大量加頁影響觀瞻,或因持照人容貌改變致與照片不符等而無法規範之缺失,並可逐步汰換舊型護照,以建立我國護照美觀、先進及高防偽性之新形象。
三. 另修正護照條例規定限制遺失補發效期不得超過二年,此對於目前護照大量報失現象當有遏阻作用,尤其對蓄意遺失護照者具有警惕效果,可間接防杜護照偽變造犯罪。
  外交部樂見此一護照修例正案之通過,並深信未來依據該修正案,將更有助於護照之管理及遏阻護照犯罪,對建立我國護照之公信力亦多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