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簡介

(一)發展歷程

2011年11月第19屆東協高峰會(ASEAN Summit)通過「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推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旨在深化以東協為核心之區域經濟整合,目標為建立一個現代化、廣泛、高品質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TA),邀請中國、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及印度等六個對話夥伴國共同參與。

原參與談判者包括東協10國以及前述已分別與東協簽署FTA的中國、印度、日本、韓國、澳洲暨紐西蘭6國,惟印度總理莫迪於2019年11月在泰國曼谷舉行的RCEP第3屆領袖峰會中表示,目前談判未反映RCEP的基本精神與原則,無法解決印度關切,故印度決定退出RCEP談判。

RCEP自2013年開啟第一回合談判,歷經8年,於2020年11月15日由東協主席國越南召開的RCEP第4次領袖會議上,以視訊方式簽署協定;RCEP成員國包含東協10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洲及紐西蘭共15國。

RCEP協定簽署後,須至少6個東協國家及3個對話國家批准,始能正式生效。目前已批准國家包括泰國、新加坡、柬埔寨、汶萊、寮國、越南及馬來西亞等7個東協國家與中國、日本、澳洲、紐西蘭及韓國等5個對話國家,菲律賓、印尼、及緬甸則尚未完成批准。RCEP已於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RCEP生效後成為全球涵蓋人口最多與經濟規模最大的多邊貿易協定,成員國期盼藉由該協定整合15國市場,協助對抗全球日益高漲的貿易保護主義,並振興遭「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後的各國經濟。RCEP 15個成員國認同印度參與RCEP將為區域繁榮帶來貢獻,因此歡迎印度未來加入RCEP。


(二)與我關係

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規定,推動與其他經濟體簽署區域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RTA/FTA),如2013年以WTO會員身分簽署「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新加坡經濟夥伴協定」(ASTEP),該等協定均按規定通知WTO,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實有前例可循。

RCEP成員是我主要出口市場及投資地區,依據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2019年我國對RCEP15個成員國出口金額共計2,168億美元,占當年度我國出口總額(3,292億美元)的比重高達65.9%,另我國對RCEP成員之累計投資額占我國對外投資額高達8成,其中我國為東協國家第7大外資來源國。我國已與東協建立緊密產業分工體系,我電子、資通訊、生化醫療及汽車零組件等,均係亞太區域供應鏈不可或缺之一環。

我國係全球第21大經濟體,對外貿易向為我經濟生存與發展之命脈,我國政府一向積極推動經貿自由化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面對主要貿易夥伴紛紛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互相享有優惠關稅待遇,將降低我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我政府與廠商已預先超前部署因應,並於2016年起推動「新南向政策」,在經貿合作、區域鏈結、人才交流及資源共享四大面向全面拓展與新南向國家的經貿等各層面關係。

我產業價值鏈、科技與對外投資能量在亞太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並與東北亞及東南亞地區維持緊密貿易投資關係,且我在農業技術、中小企業、資訊通訊產業等方面具備優勢,我國出口到RCEP成員國的商品中,有7成是零關稅的資通訊產品,其餘3成產業中,鋼鐵、汽車零組件業主要銷售至歐美,紡織中下游業者早已在海外布局,受到的影響應有限,未來將透過產業轉型及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積極協助我國產業因應區域經濟整合的情勢發展。

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加入各區域經濟整合機制,爭取拓展與新南向夥伴國家及美國與日本等理念相近國家的經貿合作機會,包括善用「臺美基礎建設融資及市場建立合作架構」以及提升「新南向政策」與美國「印太戰略」等區域戰略的對接及協作,並將持續關注RCEP未來發展,透過產業轉型及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積極協助我國產業因應區域經濟整合之情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