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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8-14

102年5月17日

針對我國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攻擊事件,我向菲律賓政府提出4項嚴正要求: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及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防止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該4項嚴正要求均符合國際法及其實務上的作法。

菲國政府迄今之回應不夠正面、不夠充分,也不夠具體。菲國曾透過總統府發言人陳顯達表達官方歉意,以及派遣總統個人之特使來臺,就本案我國人不幸及「非蓄意」之人命損失,向洪石成先生家屬及臺灣人民表達遺憾與歉意。我方注意到該項官方道歉,然而,菲國政府將此事件視為「非蓄意(unintended)」之行動,我們完全無法接受;且菲國政府既聲稱對本案之調查仍在進行,目前尚無定論,卻指稱本案件為「非蓄意」事件,實毫無憑據。

菲律賓公務船在臺菲雙方重疊之專屬經濟海域對臺灣漁船使用非必要且過度的武力,已違反了國際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1982),此一暴行絕無法見容於國際社會。

我們不接受菲律賓總統府發言人陳顯達昨天的聲明。他宣稱菲律賓已經作出額外的讓步,並強調事件發生在菲律賓海域之漁業執法行動中。實際上,這起不幸事件發生在兩國專屬經濟區重疊海域,而非如菲律賓政府所稱,發生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裡。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國際海洋法仲裁法庭之相關判例,已就兩國出現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時,一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執法時能採取之作為,明定適切之正當程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明列,上述作為限於登臨、檢查、逮捕及司法追訴程序。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明列,沿海國不可採取傷害人身的方式,其中以致人於死為最極端手段。在任何情形下,絕不允許槍擊與殺害。

然而此次個案,菲律賓公務船執法人員係以自動武器向未挑釁之我國籍無武裝漁船開火,殺害我國漁民,此乃令人無法接受的暴行。

菲律賓公務船攻擊我國籍漁船,並殺害我國漁民,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且菲律賓公務船在攻擊我漁船,殺害我國漁民後,甚至立即駛離現場,未協助我國漁船,此顯已違反國際法及人道原則。

菲方也宣稱「廣大興28號」衝撞菲國公務船係造成此事件之主因,我方調查結果顯示並無證據支持上述論點。「廣大興28號」漁船僅重15噸,而菲國公務船之重量乃該船的6倍,該船會衝撞菲國公務船,恐難令人信服。

受害的臺灣漁船全船共發現59處彈孔,強烈證明了菲律賓公務船蓄意殺人,違反國際法及其實務上的作法。菲國政府宣稱的自衛或執法絕不合理。

這次攻擊是菲律賓公務船所為,因此菲律賓政府應為洪石成先生的罹難負責。我們希望菲律賓政府作為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必須有正面、具體行動。

我們重申希望菲律賓政府公開承諾對罹難者家屬提供國家賠償。我們也呼籲菲律賓政府與我國執法人員展開聯合調查,因其先前已承諾進行完整、徹底、公正、迅速之調查。有關進行中的調查,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已根據上個月完成的司法互助協定,協調安排雙方調查小組之工作。

我們敦促菲律賓漁業暨海洋資源局儘速召開與我國農委會漁業署間會議,研擬在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之捕魚作業秩序,確保兩國漁民安全,避免類似不幸事件再度發生。為達此目標,菲律賓政府必須堅定承諾,依循對等互惠原則展開對話。

我在此重申:中華民國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而且是國際社會負責任之利害關係者,但我們必須捍衛國家主權、尊嚴及整體利益,尤其是我國漁民在重疊專屬經濟區的捕漁權。

迄今我們收到菲律賓政府五個不同版本的回應信函,菲律賓政府並未展現充足誠意,而且立場反覆不定,我們無法接受菲律賓政府如此敷衍的回應;因此,我們已經採取11項反制措施,該等措施將持續至菲律賓政府採取更正面、具體、充分之作為,以回應中華民國政府4項嚴正要求,我國政府亦將持續與菲律賓政府溝通,尋求以公正且和平的方式解決此一不幸事件,以避免兩國關係受到損害。

我們視菲律賓人民為友人,目前共有8萬7千名菲律賓人民在臺灣工作及生活,我們呼籲國人善待這些菲律賓友人,我國政府也將繼續提供這些菲律賓友人一個友善之環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