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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臺灣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計畫,以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求學及增進雙邊交流與邦誼,特訂定本要點。

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一、獎助項目:

(一)受獎學生於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二)受獎學生於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三)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原則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四)本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五)大學院校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二、申請人資格: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未具我國國籍。
(三)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四)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五)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六)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三、其他說明:

(一)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站
(二)聯絡人:潘昱穎(Ms. Amy Pan)
      電話:886-2-2882-4564 #2396
      傳真:886-2-8861-3491
電子信箱:amypan@mail.mcu.edu.tw

四、申請日期:原則上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

五、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派駐(或兼轄)其所屬國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