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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當年竊占釣魚台符合史實

針對某媒體本(19)日報導引述若干人士,指稱「政府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卻又使用『竊佔』乙詞挑釁日本,是精神錯亂」,該引述內容曲解歷史事實,誤導社會大眾,外交部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臺灣附屬島嶼。早在明朝永樂元年(西元1403年)中國「順風相送」乙書即提到釣魚臺,明清兩朝派赴琉球冊封新王之數十位特使,也多次在《使琉球錄》中提及並使用釣魚台列嶼作為地標。清代官方文獻(例如1722年之《台海使槎錄》、1871年之《重纂福建通志》)已將釣魚台列入海防據點與交通要衝,而且18與19世紀中外地圖也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諸多歷史文獻均證明釣魚臺列嶼是由我國先民最先發現、命名、使用,在1895年日本侵占前並非無主之地。事實上,根據現已解密之日本政府明治18年的外交文書,當年(西元1885年)日本政府即圖謀侵占釣魚臺列嶼,但在知悉此列嶼早為中國發現、命名並載入史冊,且已有上海申報報導日方覬覦之野心後,遂決定暫緩侵占,「俟諸他日為宜」。迨1894年10月日本在中日甲午戰爭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日本內閣基於「今昔情況已殊」為由,乃於次(1895)年元月以「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於釣魚臺設立國標,但此事對外保密,並未依慣例以天皇敕令正式公告,以致外界對日本宣稱「先佔」釣魚臺列嶼毫無所悉,事實上沖繩亦未設國標。就此,我國指控當年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為中國領土卻秘密侵占為「竊占」,乃是有憑有據,因為「竊占」就是「秘密侵占」。此一行為違反國際法,應自始無效,何來挑釁日本之說?批評者如認為指控日本「竊占」是挑釁,難道認同日本當年竊占臺灣附屬島嶼釣魚台的行為合法嗎?

二、進一步而言,日本朝野人士近來針對釣魚臺列嶼採取所謂「小島命名」、「私島購買」及「國有化」等諸多行為,毋寧正是引起東海情勢緊張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為降低區域情勢的激化對立,並維護東海和平安全,馬總統乃在8月5日特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自我克制,回歸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和平處理國際爭端」的原則以及國際法,化解爭議,並藉由相關各方合作開發資源,以共同促進區域繁榮。至今該項倡議已經獲得不少國家的肯定與重視,突顯我國積極主動增進區域安全的重要角色。媒體報導引述若干人士對「東海和平倡議」之批評,並將「東海和平倡議」與日本竊占我領土兩者混為一談,不僅是昧於事實,而且是扭曲事實。

三、至該報導另稱「外交部直接抨擊日本『竊佔』釣魚臺,非常不當,對美國也不尊重」乙節,更屬無稽。

日本在1895年竊占釣魚台列嶼,是歷史事實,不容否認,已如上述。至於美國在1972年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群島的行政權交給日本前,即於1971年5月26日曾正式照會我國表示,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交給日本,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後來美國政府也多次公開說明其對釣魚臺列嶼問題不採取任何立場,僅盼各方以理性和平方式化解爭議,顯示美國對此問題係保持中立,並未支持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的立場。(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