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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致詞稿 (中文版)

  • 發布單位:本部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中日和約生效60週年紀念特展暨座談會」致詞稿

司法院賴院長、總統府曾秘書長、國安會胡秘書長、外交部楊部長、國史館呂館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學術界及企業界領袖、各位外交界先進、各位貴賓、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今天是《中日和約》生效60週年,外交部和國史館特別選在當年簽約地點—臺北賓館,舉行特展及座談會,紀念這個同時具有歷史與現代意義的日子。英九受邀參加,深感榮幸。

壹、從《馬關條約》到《中日和約》

1894年中日甲午之戰,清廷大敗,被迫割地賠款。依據1895年的《馬關條約》,清廷將遼東半島、臺灣與澎湖割讓給日本。民國30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在獨立抗戰四年後,對日本宣戰,並廢止中日間一切條約、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在內。

民國32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臺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民國34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8月14日,日本天皇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軍艦上簽署《降伏文書》,明文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些都是戰時國家領導人具體承諾、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確認日本必須歸還東北、臺灣及澎湖列島給中華民國。這三項文件已編入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日本降書》更編入《美國法規大全》與《聯合國條約集》。

《中日和約》其實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舊金山和約》在民國40年9月8日簽訂時,因為海峽兩岸都未受邀參加,和約在第26條特別授權參戰國與日本另訂條約,解決領土等問題。《舊金山和約》在民國41年4月28日生效前7個半小時,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全權代表暨前大藏大臣河田烈分別代表兩國政府簽訂了《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同年8月5日,也就是六十年前的今天,換文生效。

貳、《中日和約》確認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民國34年9月2日盟軍統帥接受日本投降之後,日本中國派遣軍再於9月9日在南京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同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接收臺灣,並開始行使主權,例如政府恢復臺灣為我國的一省、恢復臺澎地區人民中華民國國籍,並組織省政府,辦理民意代表選舉等,當時並沒有任何外國政府提出異議。

《中日和約》的主要內容有四:第一,正式終止兩國戰爭狀態(第1條);第二,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西沙、南沙的主權(第2條);第三,確認兩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的一切條約、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均失效(第4條);第四,確認臺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第10條)。照會第一號內容為:本和約應適用於現在或未來中華民國控制下的全部領土。事實上,中日和約主要的內容,在民國34年臺灣光復以後,已經實現,和約只是依據國際法完成形式上確認的法律程序。也因為有了中日和約,日本法院在1950、1960年代的判決,才會承認臺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及其照會第一號,可以確認臺灣已經歸還中華民國。依據相同法理及事實,本為臺灣附屬島嶼的釣魚臺列嶼,也應隨臺灣一併歸還中華民國。雖然,1972年9月日本與中共建交時,日本曾片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但由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可知,因實施條約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或法律情勢,不受條約終止的影響。而且中華民國早在1945年已恢復對臺灣、澎湖主權,所以,臺灣、澎湖屬於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當然不會改變。

參、《中日和約》的歷史意義與現代意義

《中日和約》的生效,確認了臺灣屬於中華民國,提升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這是《中日和約》的歷史意義。在另一方面,《中日和約》也讓中華民國與日本恢復了正常外交關係,這就是《中日和約》的現代意義。

英九自民國97年上任後,即將對日關係界定為「特別夥伴關係」,並將98年訂為「特別夥伴關係促進年」。4年多來,兩國在青年交流、札幌設處、投資協議、航空協議各方面,已有具體成果;日本國會更修正與制定法律,讓旅日僑胞受到尊重,並排除我故宮文物赴日展出的障礙。此外,民國100年日本東北大地震後,臺灣民眾熱情捐輸,全球第一,雙方嗣後發表「厚重情誼倡議」,雙邊合作關係,更趨緊密。事實上,目前是我國對日關係近40年來最佳時期,日本為我第二大貿易國,未來若能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對進一步提升雙方經貿關係,尤有助益。

肆、《東海和平倡議》

二次大戰結束後,東北亞各國間還存有一些領土爭議,可能影響東北亞的穩定,除了釣魚臺列嶼之外,還包括日本與俄羅斯間的北方四島/南千島群島,及日本與韓國間的竹島/獨島等爭議。其中,尤其在釣魚臺列嶼方面,緊張情勢卻日益升高,情勢發展令人憂心。

各位女士先生,不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及國際法,都可知釣魚臺列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在行政管轄上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中華民國認同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規定,故一向主張處理釣魚臺問題應當要秉持下列原則,即:「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考慮到東海區域安全可能陷入不穩定狀態,本人因此在此鄭重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

相關各方─
一、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
二、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
三、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
四、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
五、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各位女士先生:英九從大學時代起,就關心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積極參與保衛釣魚臺運動,40年來,始終如一。60年前今天,中華民國與日本在此地正式結束一場為時8年、死傷超過2,500萬人的慘烈戰爭,死傷者絕大部分是中華民國軍民。60年來,東北亞各國經濟快速發展,成為全球典範,我們實在不願看到東北亞再有類似的浩劫。因此,我們希望藉由「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嚴肅面對當前東北亞領土爭議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希望相關各方承諾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以維持東海的和平。

各位女士先生:國家主權無法分割,但天然資源可以分享。希望藉由此一倡議,各國可以擱置爭議,合作開發東海資源,並將合作擴大到生態保育、海上救難、打擊犯罪等各方面,讓國內及國際社會重視此一議題,讓相關各方努力促使東海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

最後,希望民眾在瞭解《中日和約》的歷史與現代意義後,更加認識臺灣與中華民國血肉相連的關係,更加熱愛臺灣的土地與人民,也更加瞭解和平解決釣魚臺列嶼爭議的重要性。預祝這次特展及座談會圓滿成功。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