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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78

    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倘您擬改變停留目的或延長停留時間至90天以上,均須先行出境回到台灣(或您目前居住的國家),並向相關國家駐台機構或各該國在您目前居住國家的使領館申請簽證。

    • 2014/78

    (1)依據歐盟規定,國人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區國家停留日數為任何180天內總計至多不可超過90天,賽普勒斯除外(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已於2024/3/31加入申根區),意即您在申根區中停留的任何一天,與剛過去的180天期間內的停留日數合計不得超過90天。
    為便利計算可停留日數,歐盟執委會內政總署網站提供線上「申根短期停留天數計算機」,建議您赴申根區前使用,以確認您的停留天數符合規定。
    (2)歐盟會員國中,目前僅賽普勒斯非申根國,我國人仍可以免簽證方式進入賽國,停留天數與申根區相同,任何180天內停留至多不可超過90天,惟分開計算。

    • 2014/78

    國人倘擬赴申根區國家工作(包括90天以內之短期工作)或長期居留、求學、探親等活動(停留超過90天以上)皆須先在台向擬前往國家駐台機構申請相關簽證,倘旅居國外國人,則須在國外居住地向擬前往國家使領館申請相關簽證。

    • 2014/78

    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享免申根簽證待遇,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則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之效期。

    • 2014/78

    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除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外,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之證明文件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倘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相關細節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 2014/78

    申根區國家移民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倘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之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及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倘您在入境時遭逢困難,可洽我駐當地代表(辦事)處協助。

    • 2014/78

    除了上題所建議備妥之文件外,移民關亦可能視您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 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之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洽詢確認。

    • 2014/78

    可。倘遭拒絕入境,移民官員將給予載明被拒絕入境原因之文件,但移民官員仍會立即將被拒絕入境者遣返回原出發地。

    • 2014/78

    是。為利移民官員計算旅客可停留天數及期限,請國人務必注意在入、出境申根國家時,確認海關官員已在您護照內核蓋入、出境章。

    • 2014/78

    是,逾期停留在出境時會遭移民官員在申根資訊系統(SIS)及各申根公約國境管系統上通報,並可能影響下次再入境申根國家之權益。

    • 2014/78

    原則上不得直接在當地延期,少數特別情形如天災、重病…並向當地警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可例外,否則,仍應依法在停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 2014/78

    旅遊醫療保險並非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入境的必要條件,但是由於歐洲醫療費用昂貴,為保障國人旅遊期間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建議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的旅遊醫療保險,如有疑問,請向擬前往國家之駐台機構詢問。

    • 2014/78

    否。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受薪及打工行為,即便度假打工或工作期間係在90天內,仍須事先申請相關簽證。

    • 2014/78

    申根區國家駐台機構及該等各該國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局及觀光局網站。

    • 2014/78

    以現金 1萬歐元(或等值貨幣)為上限,超過該額度須於入境時申報。

    • 2014/78

    可撥打我派駐當地代表處(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請求協助。我駐歐各機構之緊急聯絡電話請自外交部(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www.boca.gov.tw)網站查詢;此外,國人亦可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該中心24小時專人值機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專線電話為:+886-800-085-095。

    • 2014/78

    歐盟定期召開會議對已獲免申根簽證待遇之國家進行評估,倘該國國民未遵守歐盟相關規定之案例過多,免簽措施亦有可能遭到檢討取消。

    • 2014/414

    外交部為鼓勵國人、國內智庫及學術單位參加或舉辦國內、外與外交事務相關之研討會議,特別訂定「外交部補助外交事務研討會議作業要點」。
    一、主要補助對象有:
    (一)大專院校
    (二)已立案之學術暨政策研究機構
    (三)學者專家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在外交部籌編年度概算三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會議名稱、目的、議程、主講人學經歷、預定與會人員名單、經費預算、擬申請補助金額及會議預期績效。
    (二)未列入年度預算之其他會議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附前項計畫書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參加國際會議,應於會議舉行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性質、需要申請補助之理由、擬申請補助金額及出席會議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如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申請補助舉辦國際會議案件,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依研討會之主題、對本部政策研擬可能產生之助益,以及本部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等,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經本部核定之補助款,本部得視計畫時程採一次或分次撥付。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因故有延期舉行會議或改變會議內容之需,應先報本部同意。
    如取消辦理,須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五、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獲補助經費項目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議成果報告書報核,並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