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為鼓勵國人、國內智庫及學術單位參加或舉辦國內、外與外交事務相關之研討會議,特別訂定「外交部補助外交事務研討會議作業要點」。
一、主要補助對象有:
(一)大專院校
(二)已立案之學術暨政策研究機構
(三)學者專家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在外交部籌編年度概算三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會議名稱、目的、議程、主講人學經歷、預定與會人員名單、經費預算、擬申請補助金額及會議預期績效。
(二)未列入年度預算之其他會議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附前項計畫書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參加國際會議,應於會議舉行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性質、需要申請補助之理由、擬申請補助金額及出席會議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如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申請補助舉辦國際會議案件,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依研討會之主題、對本部政策研擬可能產生之助益,以及本部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等,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經本部核定之補助款,本部得視計畫時程採一次或分次撥付。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因故有延期舉行會議或改變會議內容之需,應先報本部同意。
如取消辦理,須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五、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獲補助經費項目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議成果報告書報核,並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