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國人有以下任一情況,不得以ESTA免簽方式進入美國,請逕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辦簽證入境,或主動與該協會聯繫查詢:
※曾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請詳下註)及葉門者;或曾於2021年1月12日以後前往古巴者
※具有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古巴等6國之雙重國籍者
註:國人倘於2011年3月1日後曾前往索馬利蘭,依據美國政府現行政策,或有可能遭認定為進入索馬利亞(地區)而無法以ESTA免簽方式赴美;
二、上述不適用ESTA免簽證範圍之國人中,若有以下情形者,可透過ESTA提出申請豁免(Exception)及免除適用(Waiver),經個案審核,續用ESTA免簽入境美國:
※豁免(Exception):
A.國人因外交或軍事之公務目的,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及葉門等8國者,或曾於2021年1月12日以後前往古巴者(須於入境美國時出示文件證明其全職公職人員身份例如外交護照、公務機關發行之旅行核准書或官方信函等);
B.此類國人若具有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古巴之雙重國籍者,則不適用豁免;
※免除適用:
美國國土安全部得基於執法或國安利益之理由個案免除上述VWP限制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