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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8-16

壹、 爭議大要

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固有領土,15世紀初為中國人發現並命名使用,明清兩朝先後納入海防,劃入版圖。1885年,日本明知本列嶼屬於中國,但仍擬以「無人島」為藉口設立國標予以兼併,旋以清廷警覺、時機不宜,決定暫緩。1895年1月,日本內閣趁甲午戰爭清廷大敗之際,在簽訂《馬關條約》3個月前秘密決議竊占釣魚臺列嶼,但未對外公開。二戰後,本列嶼隨琉球歸美國託管。1968年,由於聯合國專家推測其海域蘊藏大量油氣,主權爭議開始浮現。1972年,美國將本列嶼行政權隨琉球交還日本,激起我國政府與大陸當局抗議,爭議至今未解。

貳、 地理與地質

釣魚臺列嶼在行政上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位於臺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浬,由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及三個礁岩構成,總面積6.5平方公里,釣魚臺是最大島,面積4.5平方公里。本列嶼座落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周圍水深不到200公尺,與臺灣東北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的地質結構一脈相承,但與琉球首府那霸距離達230浬,其間且以水深達2000公尺的沖繩海槽相區隔。

參、 歷史與使用

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釣魚臺即出現在歷史文獻《順風相送》中。明代《日本一鑑》(1556年)一書,更附地圖註明「釣魚嶼,小東(臺灣)小嶼也」,顯示釣魚嶼自古就是臺灣屬島。十六世紀以降,明清兩朝派赴琉球冊封琉球新王的數十位特使所撰的《使琉球錄》中,屢見釣魚嶼、黃尾嶼與赤尾嶼之名,因為本列嶼一向是中琉航道上的地標,其與琉球群島之間的「黑水溝」(沖繩海槽),就是當時公認的「中外之界」。明清兩朝為防倭寇(日本海盜),將釣魚臺列嶼劃入福建海防範圍,史不絕書。清朝地方志書更明載它是噶瑪蘭廳(今宜蘭)的「衝要」(要衝之意),是臺灣版圖的一部分。古代日本、琉球及中國使用的地圖,更是支持釣魚臺列嶼為中國領土的有力證據。而在使用方面,列嶼周圍夙為臺灣漁民的大漁場,經常來此打魚、避風、修補漁船漁具。也有藥師來此採藥,工人在此打撈沉船。

肆、 國際法與國際政治

釣魚臺列嶼涉及的國際法爭議,主要為「先占」與「時效」。由於本列嶼在1895年以前是清朝領土,雖無人居住,但並非「無主地」,故日本內閣秘密竊占釣魚臺列嶼的決議,完全不符合國際法上「先占」必須以「無主地」為對象的要件,而且當時並未對外公告,因此日本內閣決議對我國自始即無法律效力。此外,釣魚臺列嶼本為臺灣屬島,臺灣割讓給日本,釣魚臺列嶼當然在內,此為馬關條約第二條所稱「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的當然解釋。所以日本統治臺灣期間,釣魚臺列嶼既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當然也無時效取得問題。至於美國雖在1972年將釣魚臺列嶼行政權移交給日本,但已經表明此舉並不影響爭議各方的領土主張。

伍.我國立場與策略

我國主張,依據1941年《國民政府對日宣戰布告》,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書》,1951年《舊金山和約》和1952《中日和約》,釣魚臺列嶼應隨臺灣回歸中華民國領土版圖。日本至今猶不肯歸還的立場,不但影響了我國與日本之間的關係,也不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我國將以和平方式解決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而交涉談判的原則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此外,我們將優先保護臺灣漁民權益,並不會在此問題上與大陸當局合作。

陸、結語

根據歷史、地理、地質、使用及法律,可知釣魚臺列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與臺灣有極為悠久密切的關係。但在1895年隨臺灣割讓給日本。第二次大戰後,釣魚臺列嶼未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令人遺憾。不過。中華民國政府願意與日本進行交涉,以和平解決雙方爭議。領土主權無法分割,但天然資源可以共享,世界上有主權爭議的島嶼海域所在多有,合作開發成功者也不乏先例,歐洲的北海就是顯例。未來我國將繼續捍衛釣魚臺列嶼主權、並倡議和平開發與資源共享,以維護區域和平,促進國際合作,爭取國家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