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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基本立場是甚麼?

日本主張

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的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而且我國現在亦有效地控制著尖閣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必須解決的領有權的問題。

我方駁斥

一、釣魚臺列嶼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及國際法而言,為中華民國國固有領土、臺灣屬島,史籍斑斑可考。

二、日本對外雖自稱其擁有釣島主權,但日本明治時代官方文獻(如《明治18年日本外交文書》)卻承認釣島主權屬於我國所有。例如1885年(明治18年)日本內務大臣山縣有朋(Aritomo Yamagata)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Sutezo Nishimura)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當時山縣有朋再徵詢外務大臣井上馨(Kaoru Inoue)之意見。10月21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極密函件《親展第38號》中,亦指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時清國報紙刊登我政府占據臺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言,對我國懷有猜疑。屢促清政府注意。」,並告知「至於建立國界標誌著手開拓一事,應俟諸他日為宜」,勘查立標之事,乃暫時作罷。此項日本官方文獻證實,日本早知釣魚臺列嶼屬於清朝領土,並非無主地。當時決定暫不設立國標,乃因自忖實力不足,未敢妄動,但已表明俟日後時機成熟,再來處理。

三、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為清朝所有,仍趁機在1895年1月清朝甲午戰爭戰敗之際,以「無主地」之「先占」為藉口,由內閣秘密決議偷偷兼併。此一竊占行為,不但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次(1896)年為劃定沖繩縣範圍的日本天皇《敕令13號》,因此外界(清朝與國際社會)毫無所悉。由於此種內閣決議僅為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自不能拘束我國。

四、前述歷史論據不但可見諸我方與日方文獻,日本學者井上清教授及村田忠禧教授亦在彼等著作中提出相同論點,即日本係明知該列嶼為清朝中國領土,不是「無主地」,仍然以「先占」為藉口予以竊占,日本的主張因為違反國際法,自始無效。
 

問題二:日本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依據是甚麼?

日本主張

1.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於1951年締結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從法律角度上確認了日本領土,而在其第二條所規定的日本放棄的領土中,尖閣諸島不被包含在內。根據其第三條的規定,這些島嶼被歸納為南西群島之一部分而被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後來又根據1972年的《沖繩歸還條約》(《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條約》),尖閣諸島被包含在把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

2.尖閣諸島在歷史上一直以來都是屬於日本領土的南西群島的一部分。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在國際法上這一行為符合正當獲取領有權的方法(先占原則)。1895年4月締結的《馬關條約》中,尖閣諸島沒有被包括在第二條所規定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列島當中。

我方駁斥

一、釣魚臺列嶼自中國明朝(西元16世紀初)開始,就是臺灣屬島。清朝在1683年將臺灣納入版圖,1812年並劃歸噶瑪蘭廳(今宜蘭縣)管轄。問題一所述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於答覆內務大臣山縣有朋極密函件《親展第38號》中,所提到的中國輿論,就是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的一則報導〈臺島警信〉,稱「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消息,為臺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佔據之勢」。1895年4月17日清朝與日本簽署的《馬關條約》第2條載明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臺列嶼自然包括在內。

二、日本以1895年1月內閣決議竊占釣魚臺列嶼的行為,既因違反國際法而自始無效,不能拘束我國。因此,日本過去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的唯一法律依據,就是《馬關條約》。但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依據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規定,釣魚臺列嶼應隨同臺灣及其他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一併歸還中華民國。

三、至於日本宣稱釣魚臺列嶼係「無主地」,而於1895年1月間兼併釣魚臺列嶼的作法,係偷偷兼併的違法竊占行為,自始無效,理由如後:

(一)釣魚臺列嶼先後在明、清兩朝即已劃入我國海防系統及領土範圍,史籍斑斑可考,絕非日本宣稱之「無主地」。

(二)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為我國所有,仍在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進行期間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偷偷兼併,不符國際法規定「先占」必須以「無主地」為前提的要求。同時,此一閣議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問題一所述天皇《敕令13號》,因此外界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日本政府內部意思表示,不符國際法有關先占的規定,並無對外效力,自不能拘束我國。

(三)前述歷史論據不但見諸我方文獻,日本學者井上清教授及村田忠禧教授亦在彼等著作提出相同論點,即日本係明知該列嶼為清朝中國領土,仍然予以竊占,故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先占」。

(四)依據國際法,「先占」的成立必須確認是以「無主地」為前提;復依據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原則,「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的宣告」都是國際法上「無主地」有效「先占」原則不可或缺的要件;再以國際法「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的原則,更充分說明日本當時的違法行為不得做為取得合法權利的基礎。

(五)日本當時事實上並非不瞭解國際法「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的宣告」的原則,例如明治政府於1891年編入硫磺島時,在1891年8月19日內閣決議後,曾於同年9月9日以勅令第190號公布;之後,明治政府於1898年編入南鳥島時,在1898年7月1日內閣決議後,亦於同年7月24日以東京府告示第58號公布;可見日本秘密「先占」釣魚臺列嶼不但與國際法與國際慣例不符,亦與其國內實踐並不一致。

四、至於日本宣稱自1885年以來曾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並非事實:

(一)日本明治時期官方文件證實,日本僅在1885年10月間對釣魚臺列嶼進行一次實地調查(見問題一「我方駁斥」二),但調查結果認為是中國領土,當時外務大臣井上馨瞭解釣魚臺列嶼「接近清國國境、臺灣近傍之清國所屬島嶼」,且「此時倘公開建立國標,無疑將招致清國猜疑」;同年11月沖繩縣令西村捨三也在公文中證實:「此事與清國不無關係,倘生意外,將不知如何應對,殷盼指示」。

(二)7年後,即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縣令丸岡莞爾(Maruoka Kanji)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Kabayama Sukenori),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調查未完成」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但是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三)9年後,即1894年5月間,沖繩縣縣令奈良原繁(Narahara Shigeru)致函內務省,確認自1885年首次實地調查以來,未再進行實地調查。直至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日軍擊敗清朝北洋艦隊,10月24日跨越鴨綠江入侵中國,11月21日占領旅順;就在清朝戰敗之際,1894年12月,日本內務省認為兼併釣魚臺計畫時機已告成熟,稱兼併案「涉及與清國交涉…,但今昔情況已殊」。

(四)是以,日本所稱自1885年以來經由沖繩當局等多次對釣魚臺列嶼進行實地調查,以及自稱釣魚臺列嶼是「無主地」等宣示,完全不是事實。日方學者井上清及村田忠禧教授均提出相同論點。

五、日本宣稱「尖閣諸島在歷史上一直以來都是屬於日本領土的南西群島的一部分。」也與歷史事實不符。例如琉球國(1429-1879)原非日本領土,日本薩摩藩於1609年入侵琉球,逼迫琉球割讓北部奄美大島予薩摩,然日本版圖仍未及南琉球本島及南部各島。日本是在1879年以武力片面強行併吞琉球,與1895年秘密兼併釣魚臺列嶼,均係非法擴張領土的侵略行為。
 

問題三:說日本有效地控制著尖閣諸島,有具體事例嗎?

日本主張

1.一名從大約1884年以來已在尖閣諸島周圍從事漁業等活動的沖繩縣居民,提出了要租賃這些島嶼的申請。當時的明治政府於1896年批准了此項申請。獲取批准之後,此人派工人到這些島嶼進行以下商業活動:收集鳥羽毛、製造柴魚乾、採集珊瑚、畜牧、生產罐頭食品和開採磷礦和鳥糞(做燃料用途)等。明治政府批准個人使用尖閣諸島,而此人又能夠在該列島上公開進行生產活動之事實,表明了這些島嶼是在日本的有效控制之下。

2.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曾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等活動。

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按照《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於尖閣諸島做為南西諸島之一部分,已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因此直到1972年5月15日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前的此段時期,日本不能對該群島行使直接統治。然而,即使在此期間,該群島仍是日本領土的一部分,美國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而對該群島曾經擁有行政權利的唯一例外,再沒有第三國對其擁有過權利。此法律地位是通過琉球群島的美國民政府和琉球群島政府的有效統治而得到確保。

4.以下是在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行政權歸還日本之後,一些有效控制的例子。

(1)、巡邏和執法(例如對非法捕魚的外國漁船執法)。

(2)、向群島上的私有產業業主徵收資產稅(於黃尾嶼)。

(3)、當作國有土地來治理(大正島,釣魚島等)。

(4)、日本政府自1972年以來即根據《日美駐軍地位協定》把黃尾嶼和大正島提供給美國做為駐日本的設施與地區。

(5)、由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所進行的調查(例如沖繩開發廳所進行的開發與利用調查(建造臨時直升機場等)(1979年)、沖繩縣所進行的漁業調查(1981年)、環境局所委託的信天翁航空調查(1994年)等)。

我方駁斥

一、如問題二所述,日本於1895年1月間,在甲午戰爭擊敗清朝之際,偷偷兼併我國釣魚臺列嶼的違法竊占行為,當時日本並未對外公開,清朝以及國際社會均無所知,當時自無機會提出抗議。

二、自1895年4月17日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之臺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予日本,迄1945年日本戰敗,在那50年間,釣魚臺列嶼既為臺灣屬島,故依據《馬關條約》規定,與臺灣俱割讓為日本領土,日本人當時控制及使用該島,理所當然,亦自無他國抗議。

三、自1945至1972年美軍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占領及治理期間,釣魚臺列嶼並不在日本統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國家的名義下受到統治,因此美軍的治理並無主權意義;再加上當時美軍依據1954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使中華民國暫無與美國交涉的必要。而從1968年至今,釣魚臺列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民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有效控制延伸出的時效問題。

四、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歸還日本琉球群島行政權之舉,並未取得二戰同盟國之同意;琉球群島等位於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既已依《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係交由美國管轄,做為管理當局。無論依據《舊金山和約》或《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美國無權片面決定琉球與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早在1953年8月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我國外交部在11月24日向美國駐華大使遞交備忘錄,首度表示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中華民國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

五、自美國與日本開始洽商《沖繩歸還條約》(Okinawa Reversion Treaty)以來,我政府為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曾針對美、日兩國之錯誤舉動,多次發表聲明並提出嚴正交涉;例如:(1)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聲明,釣魚臺列嶼之行政權將於1972年隨琉球歸還日本;同年6月11日我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表示釣魚臺列嶼附屬臺灣省,基於地理位置、地質構造、歷史聯繫及臺灣省居民長期繼續使用等理由,毫無疑問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故我國絕不接受美國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一併交予日本,並切盼關係國家尊重我對該列嶼之主權,應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導致亞太地區嚴重之後果;(2)同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國內民眾及海外華人均發起保釣運動表達強烈的抗議;同年12月2日我政府將釣魚臺列嶼劃歸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管轄;(3)1972年5月9日我外交部針對美國擬於當年5月15日將琉球群島連同釣魚臺列嶼交付日本乙事發表聲明稱,中華民國政府堅決反對美國將釣魚臺列嶼與琉球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中華民國政府本其維護領土完整之神聖職責,絕不放棄對釣魚臺列嶼之領土主權。

六、此外,我駐美大使周書楷早在1971年3月15日即遞交抗議節略,說明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覆函我國節略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外交文件來看,美國移交行政權並不等於確認日本擁有主權。美國對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迄今未曾改變。

七、釣魚臺列嶼自古以來即為我先人發現、命名,使用於航海指標、捕魚、修補漁具以及在島上採集鳥蛋、採藥、避風;二次戰後,人民在釣島進行拆船、打撈沉船、建築臺車道及臨時碼頭等工作,均與臺灣人民海上生活密不可分,為我方長期使用,有效管轄之輔助證據。

八、此復參考美國1856年《鳥糞法》,美國國民在美國領域之外,在非屬他國管轄的島礁和平進行低度開發,政府並獲告知,即得視為附屬於美國的島礁,擁有管轄權;此說明沿海國於獲得告知並瞭解人民對鄰近島礁的使用實踐後,自得列為管轄範圍的標準。早在日本於1895年1月偷偷兼併釣島之前,我先人已長期使用釣島(例如捕魚、修補漁具、採集鳥蛋、採藥、避風);何況明、清二朝早將釣島列入海防或版圖。


問題四:日本政府對中國(和台灣)宣稱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主張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由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為支持其對尖閣諸島擁有領土主權之主張所提出的歷史、地理或地質依據,全都不足以構成有效的國際法規理據。

2.此外,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是在1970年代之後,才開始宣稱擁有尖閣諸島主權的。這是在聯合國機構於1968年秋季進行了一項調查,結果宣布在東海發現了石油資源的可能性,並由此而引起人們對尖閣諸島的關注之後。在此之前,他們從來沒有表示過任何反對意見,包括該群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而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的事實。中國從來沒有解釋為什麼它沒有表示反對。

3.1920年5月,發生了福建漁民在尖閣諸島遇險獲救的事。在當時的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所發出的感謝信中,就有“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記述。此外,《人民日報》於1953年1月8日所刊登的一篇文章,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該文明確指出了琉球群島由7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組成。還有,中國一家地圖出版社於1958年所發行的《世界地圖集》(1960年再版),把尖閣諸島劃分為沖繩縣的一部分,且標明為“尖閣群島”。再者,從1950年代起沖繩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美軍使用部分尖閣諸島(大正島和黃尾嶼)做為射擊和轟炸訓練場地,但卻沒有紀錄顯示中國曾經在這段期間提出任何抗議。

我方駁斥

一、如問題一及問題二「我方駁斥」文所指,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臺灣屬島,史籍斑斑可考,絕非日本宣稱之「無主地」。

二、日本在1895年竊占我國釣魚臺列嶼後,更名為所謂的「尖閣諸島」,並逕自劃入沖繩縣,外界對此並無所悉,故清廷無從提出抗議。日本這種違反國際法、竊占他國領土的侵略行為,當然自始無效,但當時國際社會並不知情,日本此舉甚至在二戰投降後一段時間,透過所謂「尖閣諸島」名稱,掩飾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真實身分,以致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日本的處置,包括《開羅宣言》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的要求,並未完全實現。

三、在國際社會不知「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的情形下,《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誤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置於美國管理。但美國於1971年回復我國抗議節略時,已說明美國將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交予日本,並不構成主權移轉。釣魚臺列嶼主權爭議,應由日本與中華民國自行解決。

四、何況,我國以及中國大陸均未受邀出席舊金山和會,未能簽署《舊金山和約》,無從在和會時表達異議。我國係在次年,即1952年4月與日本在臺北簽署《中日和約》。然《中日和約》第四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根據此和約,《馬關條約》已被廢止,故釣魚臺列嶼應隨同臺灣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回歸我國。

五、所謂地圖問題,日本亦曾質疑我國於1933年在出版的地圖,“The Republic of China New Atlas”,將釣魚臺列嶼劃為日本領土。事實上,清朝在甲午戰爭戰敗後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日本,是以在1895年《馬關條約》簽署及生效之後,迄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的50年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均屬日本領土。上述地圖是1933年出版,僅係反映當時的國際現實。

六、由於臺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在1895年至1945年之50年間,因《馬關條約》割讓而成為日本領土,因此日本引述之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於民國9年(1920)所發出的感謝信,承認當時之釣島為日本領土之說法並無錯誤;日本據此認為我外交官承認釣魚臺列嶼為日本領土,似乎忘了日本曾經統治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50年的歷史。

七、至於日本所稱我國政府是在1968年聯合國「亞洲與遠東經濟委員會」報告指出釣魚臺列嶼周邊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後,才開始對釣魚臺列嶼聲索主權的說法,並不公平。因為(一)中華民國在1912年建國,當時臺灣所屬的釣魚臺列嶼已被日本改名為「尖閣諸島」並劃入沖繩縣十餘年。抗戰勝利後,我國政府於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接受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投降時,所接收一切的檔案文件均來自日據時期總督府,因為中華民國政府在此之前並未統治過臺灣,我政府與當時國際社會均無從得知日本在1895年竊據並於1900年改名為「尖閣列島」者,即為我國釣魚臺列嶼;(二)事實上,日本也是在1968年釣島主權國際爭議發生後,才積極主張釣魚臺列嶼主權,包括1969年5月才在釣魚島設立國標;(三)由於日本於1895年趁我甲午戰爭戰敗之際,以違反國際法的方式竊占釣魚臺列嶼,自始無效,何況依據《開羅宣言》以降至《中日和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書,《馬關條約》已遭廢止,臺灣及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之所有附屬島嶼均應歸還我國;此與日後聯合國報告指出釣魚臺列嶼周邊海域可能蘊藏大量石油之情,係屬兩不同議題,並不必然相關,不能掩蓋日本當年竊占釣魚臺列嶼的違法事實。換言之,日本竊占我國領土之行為,在國際法上既已自始無效,不論該列嶼周邊有無石油蘊藏,均應立即歸還我國。

 
問題五:中國政府聲稱,尖閣諸島並不是日本所說的無主地(“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而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固有領土。根據歷史文獻顯示,尖閣諸島是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利用的。中國漁民曾在這個領域從事漁業和其他生產活動,而且中國東南沿海的人民使用魚釣島做為導航標記。中國還聲稱,在明朝時代,中國的冊封使就已經發現這些島嶼,這些島屬於台灣,還被列入中國的海上防衛區。日本政府對此有何意見?

日本主張

1.日本自1885年以來即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調查,在確定這些島嶼不僅無人居住,也沒有被任何國家,包括中國統治過的跡象之後,已經正式把這些島嶼編入了沖繩縣。

2.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為尖閣諸島領土主權所提出之歷史,地理或地質理由,在國際法上並沒有有效的證據來支持其論點。根據國際法,如只是發現一個島嶼或地理上的接近性,並不是構成領土主權的證據。近日,中國根據國內的許多歷史文獻和地圖,而主張它在歷史上擁有尖閣諸島(即非無主地)。然而,一旦仔細檢查這些文件的原文,即可發現這些文件的內容是完全不足以做為支持中國的領土主權主張的證據。具體來說:

(1)、中國聲稱,明朝的冊封使陳侃於1534年撰寫的《使琉球錄》明確指出,“該船舶已經過釣魚島,黃毛嶼,赤嶼。到古米山,即進入了琉球的領土”,因此認為“古米山”就是現在的久米島,從而意味著位於久米島西方的尖閣諸島是中國的領土。中國還聲稱,徐葆光於1719年在他撰寫的“中山傳信錄”中指出,“姑米島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註:古米山是鎮守在琉球西南方邊界的山),這也是證明久米島西部地區曾屬於中國的憑證。然而,儘管這些文件顯示了久米島屬於琉球,但卻沒有任何資料說明位於久米島西部的尖閣諸島屬於中國的明朝或清朝。

(2)、中國還認為,1561年胡宗憲所彙編的“籌海圖編”之中的《沿海山沙圖》中包含了尖閣諸島在內,而且這些島嶼被納入在明朝的海防管轄範圍中。不過,這本書其實並沒有明確說明這些島嶼是否被包括在明朝的海防範圍內。雖然該地圖內有畫出了尖閣諸島,但並不表示它們在當時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土。

3.相反的,日本的調查結果證實了一些事例,證明中國自二十世紀以來,甚至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期間,就已經承認了尖閣諸島為日本領土。比方說:

(1)、從1950年代起沖繩被列入美國行使行政權之領域,美軍使用部分尖閣諸島(大正島和黃尾嶼)做為射擊和轟炸訓練場地,但卻沒有紀錄顯示中國曾經在這段期間提出任何抗議。

(2)、1920年5月,發生了福建漁民在尖閣諸島遇險獲救的事故。當時的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所發出的感謝信中,就有“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記述。

(3)、《人民日報》於1953年1月8日所刊登的一篇文章,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該文明確指出了琉球群島由7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組成。

(4)、還有就是,中國一家地圖出版社於1958年所發行的《世界地圖集》(1960年再版),把尖閣諸島劃分為沖繩縣的一部分,且標明為“尖閣群島”。

我方駁斥

一、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屬於我國固有領土之歷史文獻極為豐富,為重要歷史證據,即刻意予以忽視;眾所周知,中國歷史文獻充分說明了釣魚臺列嶼早已列入明朝海防與清朝版圖;以清朝官方文書的說明可知:

(一)清康熙61年(1722)巡視臺灣的御史黃叔璥所著《臺海使槎錄》卷二《武備》列出臺灣府水師船艇的巡邏航線,並稱「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釣魚臺,可泊大船十餘」。

(二)乾隆12年(1747)范咸的《重修臺灣府志》及乾隆 29年(1764年)余文儀的《續修臺灣府志》均全文轉錄黃叔璥的記載。

(三)咸豐2年(1852)陳淑均的《噶瑪蘭廳志》與同治11年(1872)臺灣知府兼任臺灣兵備道周懋琦的《全臺圖說》中,也均有「山後大洋有嶼名釣魚臺,可泊巨舟十餘艘」的記載。

(四)同治10年(1871)陳壽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將釣魚嶼明載於「卷八十六˙海防˙各縣衝要」,並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管轄。從方志的「存史、資治、教化」性質而言,清代地方志書對於水師巡航泊船於釣魚臺的記載,除了留下歷史紀錄,亦為清代有效統治釣魚臺列嶼持續不斷的具體證據。上述地方志足以證明釣魚臺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清朝的固有領土。

(五)另清同治2年(1863)官修鑄版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也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中。當時的外國地圖也是如此。

二、此外,明、清二朝各個《使琉球錄》均為具官方身分的冊封使所著,皆屬官方文書,均記載黑水溝(沖繩海槽)為「中外之界」,說明以黑水溝「畫海為界如分疆」;舉例而言:

(一)清代冊封使周煌在1756年寫的《琉球國志略》中寫到:琉球「環島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溝,與閩海界」,並承襲前任冊封使(按:汪楫)記載的「問溝之義,中外之界也」的語句;

(二)清代最高學府國子監任教的潘相,在他於乾隆時期刊行之 《琉球入學見聞錄》中,也明記「黑水溝為中外界水」;

(三)清同治2年(1863)官修鑄版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即將釣魚臺列嶼列入中國版圖中;是以,清光緒5年(1879)日本廢琉球藩改為沖繩縣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回覆日本外務卿寺島函中,確認琉球為三十六島,而久米島與福州之間「相綿亙」的島嶼為中國所有;因此,光緒6年(1880)日本駐華公使宍戶璣向清朝總理衙門提出之「兩分琉球」擬案中,證明中、琉之間並無「無主地」存在。

三、至於日方述及問題四已經提及之地圖問題、駐長崎領事馮冕之感謝信以及琉球在1950年代被列入美國行政管轄等問題,均請參見問題四「我方駁斥」內容,此處不再重複。


問題六:中國政府聲稱,十九世紀以前中國和包括日本在內之外國所彙編的地圖,全都標明尖閣諸島屬於中國。日本政府對此有何意見?

日本主張

1.由於地圖的用途和彙編者各有不同,僅僅根據地圖並不可做為領土主權的憑證。從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即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證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同時,並沒有在國際法上有效的證據可證明中國在1895年被日本編入之前即已經對尖閣諸島擁有領土主權。中國政府只在1970年代才開始對尖閣諸島提出自己的主權。

2.中國把林子平於1785年撰寫的“三國通覽圖說”做為其主張之證據之一。但是這副地圖的製作用途是否為了要劃出當時的領土意識, 此點並不明確。而且地圖的作者本身並沒有正確的知識。這一點可以從地圖上台灣面積只有沖繩本島的三分之一大小看得出來。

我方駁斥

一、自18世紀至19世紀的中國、日本及西洋地圖原則上均將釣魚臺列嶼列為中國領土,史籍斑斑,不容否認:

(一)明代奉使日本的鄭舜功,早在嘉靖35年(1556)的《日本一鑒》中記載「釣魚嶼,小東(即臺灣)小嶼也」,並附以地圖,可知早在16世紀中期,釣魚臺列嶼已經是臺灣附屬島嶼。

(二)其他將釣島納入中國版圖的中國歷史地圖甚多,舉其要者,例如1579年(明萬曆7年)明朝冊封使蕭崇業所著《使琉球錄》中的「琉球過海圖」、1629年(明崇禎2年)茅瑞徵撰寫的《皇明象胥錄》、1767年(清乾隆32年)繪制的《坤輿全圖》、1863年(清同治2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等等。

(三)日本將釣魚臺列嶼載入清朝版圖的地圖亦多,除了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五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國通覽圖說˙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將釣魚臺列嶼與中國同繪為紅色,而與琉球三十六島的淡黃色及日本的淺綠色完全不同,顯然認為釣魚臺列嶼乃中國之領土;林氏自稱「此數國之圖,小子非敢杜撰之」,而是依據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國冊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傳信錄》及附圖;該書是古代著名的信史,歷代為中、日、琉三國學者所推崇,該圖將釣魚臺列在琉球三十六島之外,並與中國大陸繪成同色,意指釣魚臺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其他例如:(1)1702年(元祿十五年)日本幕府撰,《元祿國繪圖之琉球國先島群島圖》;(2)1719年新井白石撰《南島志》所繪《琉球國全圖》;(3)沖繩縣島尻博物館藏,《琉球全圖》(年代不詳);(4)1854年(嘉永七年),樗園長山貫繪製的《唐土與地全圖》(即中國領地圖之意,將臺灣及彭佳嶼、黃尾嶼、赤尾嶼等附屬島嶼劃入中國本土;(5)1873年大規文彥撰《琉球新志》附《琉球諸島全圖》。

(四)此外,倘如日本所言,釣魚臺列嶼自1895年以來即屬日本,為何其後日本官准出版的地圖中,在「南西諸島」地理範圍內,從未出現「尖閣諸島」一語,遲至1930年日本已統治臺灣35年後,帝國陸地測量部測繪之《吐噶喇(トカラ)及尖閣諸島圖》始將釣魚臺列嶼冠以沖繩縣教師黑岩恆於1900年所指稱之「尖閣諸島」名稱。至於二次戰後,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日本必須放棄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的臺灣全境;因此,日本國土地理院1961年4月4日第878號文書審訂之《日本地理》(日本の地理)〈九州編附錄〉所載的「九州地方」及「南西諸島」圖中即未出現「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此非特例,1963年11月20日,帝國書院出版之《日本地圖集》及1969年4月1日,日人鈴木泰二編,日本圖書館協會選定發行之《(學研)學習百科大事典》第二卷《日本地理》(日本の地理)中的「南西諸島」圖等亦均未見「尖閣諸島」。事實上,二次戰後直至1968年前後我國與日本間就釣島主權爭議浮上檯面之前,以及1970年日本與美國協商,爭取將琉球行政權歸還日本之前,日本未敢染指釣魚臺列嶼主權,未將釣魚臺列嶼置入日本版圖。

(五)事實上,在1895年前,西方地圖均以中文名稱記載釣魚臺列嶼,例如 1809年法人皮耶‧拉比等所繪之《東中國海沿岸各國圖》(Pierre Lapie and others, The Map of East China Sea Littoral States)將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繪成與臺灣島相同的顏色;1811年英國出版的《最新中國地圖》(A New Map of China)、1859年美國出版的《柯頓的中國》(Colton’s China)、1877年英國海軍編制的《中國東海沿海自香港至遼東灣海圖》(A Map of China’s East Coast: Hongkong to Gulf of Liao-Tung)等地圖,都以中文名稱記載釣魚臺列嶼;又如1722年駐華的法國傳教士宋君榮(Antoine Gaubil)根據中國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以及與駐京琉球使節的談話,寫了回憶錄,於1758年刊登在《耶穌會傳教士書簡集》。書簡集中附上「自臺灣雞龍山至琉球那霸港針路圖」(Chinois de la Forteresse de Kilongchan à Napakiang)。圖中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分別以其中文名稱譯成法文。

二、至於日方自稱自1885年以來曾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部分,依據日方公布的歷史文獻,所謂「調查」均非事實。我方已在問題二及問題五駁斥文分別援引日本官方文獻予以駁斥。日本政府如果真有「徹底實地調查」釣魚臺列嶼的事實,請拿出具體證據(如文獻,照片),對外公布,並請一併說明何以1894年5月間,沖繩縣縣令奈良原繁(Narahara Shigeru)致函內務省,確認自1885年首次實地調查以來,未再進行實地調查。如果奈良原繁縣令的說法正確,現在日本政府的說法就不是真話了!


問題七:中國政府聲稱,日本在中日戰爭(甲午戰爭)期間竊取了尖閣諸島。而且, 由於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台灣和它所有的附屬島嶼,包括澎湖島在內都被割讓了給日本,並納入了日本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雖然《馬關條約》沒有明確界定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和附屬島嶼的地理界限,但從條約的談判紀錄(和其他資料)來看,並沒證據說明條約的第二條乙項中有關台灣及其附屬島事宜,尖閣諸島被包括在內。

2.此外,在甲午戰爭之前的1885年起,日本在慎重確認了尖閣諸島不受任何國家,包括清朝的統治之後,就為正式把它納入為日本領土而做出準備。繼而日本政府在1895年1月即由內閣會議決定把尖閣諸島納入為沖繩縣的一部分,這是在《馬關條約》之前的事。就算在甲午戰爭過後, 日本政府也沒有把尖閣諸島視為被割讓的台灣總督府所管轄的區域,而是一貫視為沖繩縣的一部分。

3.這些事實清楚地表明,無論是在甲午戰爭前後,日本政府從未把尖閣諸島視為屬於清朝的台灣或其附屬島嶼之一部分。因此,尖閣諸島不可能是《馬關條約》中的割讓對象。

4.此外,1952年的《華日和平條約》已承認,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和澎湖列島等所有的權利。但是,基於上述原委,《華日和平條約》的談判進程中根本就沒有對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做出討論。這表示尖閣諸島一直以來都是日本的領土之事實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前提。

我方駁斥

一、日本政府從1971年起,就一再表示自1885年後,曾經多次調查,確認釣魚臺列嶼並非清朝所有,而是屬於「無主地」。故1895年日本內閣兼併釣魚臺列嶼的決議,就是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的依據─國際法上的先占。但是,在以上問題二我方回應中,我方提出日本明治時代檔案,證明日方在1885年確曾由內務大臣山縣有朋指示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並設立國標。結果西村捨三回報,釣魚臺列嶼恐屬清國所有,建議此時不宜設立國標。除此之外,日本政府並未對釣魚臺列嶼進行任何調查,所謂「多次調查」的說法根本不是事實。可見1895年1月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時,當然知道它並非無主地,而是清朝領土,但因甲午之戰已勝利,日方已無顧慮,乃決定兼併,但刻意不對外發布消息。但也因為竊占他國領土,又密而不宣,在國際法上根本是自始無效的。因此,1895年4月的《馬關條約》,是日本在1895年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唯一可能法律依據。日本如果認為釣魚臺列嶼跟《馬關條約》無關,日本必須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據。否則日本在1895年1月竊占釣魚臺列嶼行為自始無效的情形之下,完全提不出「釣魚臺列嶼是屬於日本」的法律依據。

二、依據《馬關條約》第2條規定,清朝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予日本,由於釣魚臺列嶼本為臺灣附屬島嶼,自然與彭佳嶼等其他附屬島嶼隨同臺灣本島割讓予日本,因此,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之唯一可能的法律依據就是《馬關條約》。

三、日方聲稱依據《馬關條約》,清朝和日本將按照上述條款,以及條約黏附的臺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日方雖宣稱該地圖由山吉盛義於1895年3月所繪製,一張為臺灣諸島全圖;另一張為澎湖島及臺灣北部,當中並不包括釣魚臺列嶼。然而,目前公開在「日本亞洲歷史資料中心(JACAR)」的日文原版《馬關條約》並未黏附臺灣地圖,顯然無法支持上述日方之說法。又查現收藏於我故宮之《馬關條約》光緒皇帝御覽本及日本天皇批准本,皆僅黏附有遼東半島地圖,而無黏附臺灣地圖,故日方之說法毫無根據。

四、1941年,我國在珍珠港事變之後一天(即12月9日)對日本宣戰時,即表示涉及中日關係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一律廢止;1943年同盟國的《開羅宣言》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驅逐出境」;1945年7月同盟國的《波茨坦公告》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日本天皇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第一條及第六條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時,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與1952年《中日和約》第二條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此外,《中日和約》尚在第四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再度確認廢除《馬關條約》,故日本應依據上述法律承諾,將釣魚臺列嶼歸還中華民國。

五、至於日本自行宣稱,釣魚臺列嶼為日本領土(南西諸島之一部分),與《馬關條約》無涉乙節,並無說服力。由於日本係以竊占方式,在1895年1月間清朝於甲午戰爭戰敗之際,偷偷兼併清朝中國領土釣魚臺列嶼,違反國際法,自始無效;且釣魚臺列嶼係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更應依據《開羅宣言》與其後等一系列同盟國建立戰後國際新秩序的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將該列嶼如同東北四省及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問題八:中國政府提到1885年由當時的日本外務卿給內務卿的信之內容,並聲稱當時的明治政府承認尖閣諸島在被納入沖繩縣前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1885年外務卿的信是把該群島嶼納入的手續過程中的其中一份文件,該函件確實曾經提到清朝的態度。然而,把它解釋為日本政府承認清朝擁有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恰好相反,此文件顯示當時日本在該群島不屬於清朝的前提下是如何進行了周詳和慎重的納入領土手續。外務卿在他的信中支持實地調查,而這一點也清楚表明,日本並沒有認為釣魚島列嶼是清朝領土。

2.此外,內務卿於1885年給外務卿的信中也提到了尖閣諸島並沒有受到清朝統治之跡象。

我方駁斥

一、日本說詞顯在避重就輕,刻意忽略歷史事實,更未將釣魚臺列嶼地位之重點說出。如前述各問題之「我方駁斥」文所指,釣魚臺列嶼分別在明、清兩朝即已先後劃入我國海防及領土範圍,史籍斑斑可考,絕非日本宣稱之「無主地」,日本官方文獻亦如此承認。

二、前述問題一、二之「我方駁斥」文已經指出,日本明治政府官方檔案《明治十八年日本外交文書》已經承認,1885年日本內務大臣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同年9月22日西村以密函回報稱:此等島嶼係經中國命名,且使用多年,載之史冊,如在勘查後即樹立「國標」,恐未妥善,建議暫緩。當時山縣有朋再徵詢外務大臣井上馨之意見;10月20日,井上馨在答覆山縣有朋的極密函件《親展第38號》中,亦指出 「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時清國報紙刊登我政府占據臺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言,對我國懷有猜疑。屢促清政府注意。」,並告知「至於建立國界標誌著手開拓一事,應俟諸他日為宜」,勘查立標之事,乃暫時作罷。顯然無論是沖繩縣令、內務大臣、或外務大臣,都心知肚明釣魚臺列嶼是清朝的領土。但強占的時機尚未成熟,因此決定留待時機成熟再占。而1894至1895年的甲午戰爭,就提供了成熟的時機。

三、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為我國所有,仍在1895年1月於中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之際,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偷偷兼併,不但未對外公布,亦未納入次年《敕令13號》(劃定沖繩縣的範圍),因此外界毫無所悉。由於此種決議為其內部之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自不能拘束我國。

四、前述歷史論據不但可見諸我方文獻,日本學者井上清教授及村田忠禧教授亦在彼等著作中提出相同論點,即日本係在明知該列嶼為清朝中國領土,仍然予以竊占,故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先占」。

五、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之作為不僅從未對外公開,其在釣魚臺上琉球政府所設的界碑,也是遲至1969年5月才設立。由於他國無從得知,自無機會予以抗議;因之日本這些違反國際法的作為,自始無效。日方亦知其歷史論據遠不如我方,因此刻意忽視,辯稱該列嶼原係「無主地」,宣稱其係以「先占」理由取得。


問題九:日本在1895年把尖閣諸島劃入國家領土之前,有沒有進行徹底的調查?

日本主張

從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即已通過沖繩縣政府機構或使用其他方式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通過這些調查,證實了尖閣諸島不僅是無人居住的島嶼,而且也沒有受到中國清朝統治的證跡。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在島上豎立標記,正式把尖閣諸島納入日本領土之內。在國際法上這一行為符合正當獲取領有權的方法(先占原則)。

我方駁斥

一、日本政府在1971年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此一說法,完全昧於事實;由現存1885至1895年的明治時期相關官方檔案可以證明。

二、關鍵證據一為:1892年1月27日,沖繩縣縣令丸岡莞爾(Maruoka Kanji)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Kabayama Sukenori),鑒於釣魚臺列嶼為「調查未完成」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釣魚臺列嶼實地調查,但是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

三、關鍵證據二為: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縣令奈良原繁(Narahara Shigeru)致函內務省謂:「自明治18(1885)年由本縣屬警部派出之調查以來,其間未再進行實地調查,故難有確實事項回報。」上述文件不但直接否定當今日本政府所宣稱「對尖閣諸島進行過再三徹底的調查」的說法,亦說明日本政府當年確實是藉甲午戰爭的勝利而趁機侵略竊占釣魚臺列嶼。

四、所以,釣魚臺列嶼與甲午戰爭割讓臺灣是分不開的。日本自1879年正式併吞琉球後,即積極擴張領土。根據現存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國立公文館、以及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附屬圖書館的相關文件可知:自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明治政府即開始圖謀侵占釣魚臺列嶼。前述問題一、二、八之「我方駁斥」文均已指出,1885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原要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該島後即設立國標,但西村捨三勘查後回報:此列嶼早經中國發現、命名、載之史冊,此時建立國標,恐非妥善,建議暫緩。內務大臣乃再秘密諮商外務大臣井上馨,井上馨以極密函件《親展三十八號》回覆內務大臣「近時,中國報紙報導我國欲占據臺灣近傍清國所屬島嶼,因此建立國標之事,俟他日為宜,以避免招致清國之猜疑」,並要求勘查之事「均不必在官報及報紙刊登」。明治政府設立國標之事,到此暫時作罷。

五、光緒20年(1894)7月,中日之間爆發甲午戰爭。同年10月,日本在海陸戰場上均已取得決定性勝利後,明治政府認為「今昔情況已殊」,時機已成熟,乃於1895年1月14日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核准沖繩縣設立國標於釣魚臺。(但琉球政府一直到1969年5月釣魚臺列嶼爭議發生後才在島上設立界碑。)

六、但是上述內閣秘密決議並未依慣例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外界對此所謂「先占」,毫無所悉。依據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原則,「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的宣告」都是國際法上「無主地」有效「先占」原則不可或缺的程序,否則他國如何知悉,並據以進行承認與否的後續外交作為?又「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由於釣魚臺列嶼為我國領土,日本偷偷兼併的作為違法國際法,當然自始無效。

七、此外,日本外務省網站提及「根據1887年軍艦「金剛」紀錄,乘艦的水路部測量班長・加藤海軍大尉於同年6月從那覇到先島群島(尖閣諸島方面)」並進行實地調查一事,繼而試圖指出,『日本水路誌』(1894年刊)根據1887年及1888年加藤大尉的實驗筆記(實地調査紀錄)記載「魚釣島」(日人用語)等之概況,企圖證明明治政府曾進行實地調查;但事實上,經調閱現存日本防衛省防衛研究所日本軍艦「金剛」於1887年的航海紀錄,證明該艦並未到釣魚臺。而『日本水路誌』(1894年刊)關於「魚釣島」等之記載,實際上是抄襲英國1884年The China Sea Directory, Vol. 4, 1884的內容,並已曾於1886年,日本『寰瀛水路誌 第一巻下 』譯成日文,可知與加藤無關。

八、因此,日本內閣在1895年1月14日的秘密決議,僅為其政府內部的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符合國際法要件,自不能拘束當時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現在的中華民國。事實上,日本政府在做出竊占釣魚臺列嶼的秘密決議後,並未採取任何具體行動來占領這些島嶼,例如設立國標、派兵駐守等等。琉球政府在釣魚臺列嶼的界碑,也是在1969年5月釣魚臺列嶼爭議發生後才設立的。而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三個月後(1895年4月17日),清廷就與日本簽定了割讓臺灣的《馬關條約》,雙方在5月8日交接,臺灣(包括釣魚臺列嶼)乃正式成為日本領土。因此,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依據,也因違反國際法的「先占」自始無效而被不違反當時國際法的「割讓」所取代。


問題十:1895年的內閣會議決定,日本政府保守秘密沒有向外公開,不是嗎?

日本主張

是的,1895年的內閣會議的決定並沒有對外公開,但據了解,在那個時候一般的內閣決定全都是不對外公開的。在上述內閣決定之後,日本在尖閣諸島公開行使其領土主權,包括發出土地租賃的許可證,以及由中央政府和沖繩縣政府進行實地測量,使外界知曉,日本有意擁有這些島嶼的主權。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的政府在有意取得無主地時也沒有義務通知其他國家。

我方駁斥

一、一國政府(日本內閣)的決定,是否對外公開,由該國決定;但其所做決定是否能在國際社會發生國際法效果,則需依據國際法認定。

二、日本早在1891年取得大東群島的作為,係依據國際法對外公開及宣示,與1895年1月日本偷偷兼併釣島的作法完全不同,說明日本當時瞭解國際法規定,即對外領土的取得應向國際社會宣布,以供各國周知;1885年《柏林公約》即說明對「無主地」的先占,應對外公告;故日本內閣密議以竊占清朝領土釣魚臺列嶼的行為,因違反國際法,自始無效。

三、日本其後辯稱,日本內閣當時曾發布《敕令13號》正式取得釣島主權,但日本外務省檔案顯示,日本駐中華民國大使最初援引《敕令13號》做為辯解,後來卻又反悔,因為《敕令13號》僅是有關沖繩縣實施郡縣的公告,與釣島主權的併入無關,說明日本說詞前後不一致。事實就是,日本明知釣魚臺列嶼為我國所有,仍在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清朝戰敗之際,以內閣秘密決議方式偷偷兼併,不但未對外公開、公布,亦未納入次年《敕令13號》,因此外界毫無所悉。

四、倘如日本所言,釣魚臺列嶼自1895年以來即屬日本,但在日本官准出版的地圖,於「南西諸島」地理範圍從未出現「尖閣諸島」一詞,遲至1930年日本帝國陸地測量部測繪之《吐噶喇(トカラ)及尖閣諸島圖》始將釣魚臺列嶼冠以沖繩縣教師黑岩恆於1900年所指稱之「尖閣諸島」名稱。顯然日本雖在1895年1月即已違法竊占釣魚臺列嶼,但並未採取彰顯主權之行為,甚至連國標都要到1969年5月釣魚臺列嶼爭議發生後才設立。

五、依據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原則,「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的宣告」都是國際法「無主地」有效「先占」原則不可或缺的手續;日本內閣決議係秘密為之,拒絕對外公開,僅為其內部意思表示,並無對外效力,不拘束我國與其他國家,自無國際法效果。基於國際法「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原則;日本偷偷兼併我國釣島領土的作為違法國際法,當然自始無效。

六、依據明治42年(1909)古賀辰四郎獲賜藍授褒章卷中有關古賀氏之履歷書記載:「明治二十七、八年戰役終結,做為皇國大捷之結果,臺灣島歸入帝國版圖,尖閣列島亦為我國所屬。」此外,大正2年(1913)之《宮古郡八重山郡漁業調查書》中亦記載,古賀氏之所以能獲得釣魚臺列嶼之租借許可,係因日清戰役隨臺灣新入日本領土。由此可知,日本民間亦認為釣魚臺列嶼並非無主地,日本係因甲午戰爭勝利取得該島嶼。換言之,釣魚臺列嶼是中日甲午之戰日本的戰利品。

 
問題十一:中國政府聲稱,由於日本接受1943年之《開羅宣言》和隨後的1945年《波茨坦公告》,尖閣諸島做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應該與台灣一併歸還中國。它還聲稱,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締結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把南西諸島放置在美國行政權下,但南西諸島並沒有包括尖閣諸島在內,美國政府在1953年12月公佈的“琉球群島的地理界限”,單方面擴大了美國的管轄範圍。而當它在1971年把沖繩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時,把尖閣諸島的領土也劃入了歸還範圍,中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顯示的是當時聯合國戰後處理的基本方針,這些宣言中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包括中華民國在內的聯合國認為尖閣諸島被包含在《開羅宣言》中所指的“台灣的附屬島嶼當中”。

2.而且做為戰爭結果的領土主權處理,最終根據以和平條約為主的國際協議來決定。至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法律上來確定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對日本的領土處理形成最終的法律效力。

3.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乙項,日本放棄了經由甲午戰爭從中國割讓給日本而得來的台灣和澎湖諸島的領有權,但尖閣諸島不被包含在條約所述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因為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尖閣諸島明確被包含做為南西諸島一部分而實際上由美國行使施政權,並通過1972年的沖繩返還,而明確包含在其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

4.在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時,尖閣諸島被視為日本領土而保留下來了。當時的聯合國之各主要成員國如美國、英國、法國和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相反,中國的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發表了標題為“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一文,批評美國不顧琉球群島當地人民的反對意願,而將《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並未決定託管的琉球群島占領了。但該文章稱,琉球群島由七組島嶼,包括尖閣諸島所構成。這表明了中國明確承認尖閣諸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雖然中國沒有參與締結《舊金山和平條約》,但日本與當時日本所承認的中華民國(台灣)締結了 《中日和平條約》。此條約承認,日本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澎湖島等之所有權利。但在談判《中日和平條約》時,尖閣諸島因被視為日本領土而完全沒有被討論過。這表示在那個時候之前,尖閣諸島即是日本的領土這一事實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

5.1968年秋季,聯合國機構在東海實施的海洋調查報告指出,東海的海底可能蘊藏了豐富的石油資源,從而使尖閣諸島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在1970年代開始提出自己的主張。在此之前,尖閣諸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被置於美國施政下之事實,他們從來沒有反對過。中國政府也從來沒有對自己沒有提出異議之事做出任何解釋。

我方駁斥

一、如前所述,1895年4月的《馬關條約》,是日本在1895年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唯一可能法律依據;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依據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的規定,應將釣魚臺列嶼隨同臺灣本島及其他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一併歸還中華民國。

二、《開羅宣言》明定盟國召開開羅會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第8條復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書》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事實上,《日本降書》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又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顯然《日本降書》已將三項文件結合在一起。這三項文件都收錄在美國國務院1969年所出版的《美國1776-1949條約及國際協定彙編》第3冊第858,1204-1205及1251-1253等頁,而《日本降書》還收錄在1946年《美國法規大全》第59冊第二部分,第1733-1739頁與1952年《聯合國條約集》第139冊第387-393頁中,1948年日本外務省所編的《條約集》第26集第1卷第594-595頁,第626-627頁與第639頁也收錄這三項文件。因此,這些文件在日本、美國與我國都被視為條約或國際協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同時,1951年《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中日和約》均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1952年的《中日和約》尚在第四條規定:「中日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十條確認臺灣與澎湖居民的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規定,本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故釣魚臺列嶼當然應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

四、日本政府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以及《中日和約》均未提及釣魚臺列嶼,這是因為釣魚臺列嶼是臺灣屬島,包含在臺灣之內,而臺灣屬島不只釣魚臺,還有彭佳嶼、綠島、蘭嶼、小琉球等等,都是臺灣的一部分,不必一一列舉,《馬關條約》第二條即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而未列舉各島嶼之名稱。

五、日本如果認為釣魚臺列嶼跟《馬關條約》、《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以及《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等無關,必須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據。但如前所述,事實則是日本官方文獻早就指出日本明治時代即已瞭解釣魚臺列嶼屬於清朝領土;由於日方完全提不出「釣魚臺列嶼是屬於日本」的法律依據,日本在1895年1月竊占釣魚臺列嶼的非法行為,當然自始無效。

六、由於釣魚臺列嶼係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更應依據《開羅宣言》與其後等一系列同盟國建立戰後國際新秩序的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將該列嶼如同東北四省及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問題十二:先不管台灣(中華民國)如何,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反對《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尖閣諸島之處理呢 ?

日本主張

《舊金山和平條約》締結之後對尖閣諸島之處理為國際皆知之事實。中國人民共和國在當時絕不會不知道。事實上,《人民日報》作為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報, 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登了一篇文章,標題是“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之鬥爭”,明確把尖閣諸島包含在美國施政下之琉球群島內。隨後,一直到一九七十年代前,尖閣諸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被置於美國施政下之事實,他們從來沒有反對過。中國政府也從來沒有對自己沒有提出異議之事作出任何解釋。

【參考:《開羅宣言》(一九四三年)相關部份】

三大盟國(註:美國、英國和中華民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清朝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參考:《波茨坦公告》第八項(一九四五年)】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

(b)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

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群島(含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巖南方的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火山群島)、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國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有權對包括海域在內的這些島嶼的領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利。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第一條】

二、就本協定而言,所謂“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是指,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所有權力託管給予美國的全部領土和海域範圍內,根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關於奄美群島的協定及關於南方群島和其他島嶼的協定〉中已經歸還日本的部份以外的部份。

【參考:《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共識紀要】

關於第一條:
第一條中第二項所指定的領土是根據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所規定由美國管轄的領土,並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國民政府佈告第二十七號〉中所指,用直線依次連接下列坐標的各點所形成區域內的所有的島嶼,小島,環礁和岩礁:

map北緯 / 東經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二十四度 / 一百二十二度
二十四度 / 一百三十三度
二十七度 / 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二十七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二十八度 / 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我方駁斥

一、如問題十一「我方駁斥」文所指,1895年4月的《馬關條約》,是日本在1895年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唯一可能法律依據;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依據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書》及1952年臺北《中日和約》等一系列同盟國在戰後確定之國際法律文件之規定,應將釣魚臺列嶼隨同臺灣本島及其他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而這些宣言、公告、降書、或條約,不論是在美國、日本、或中華民國,都被視為是國際條約或協定,對這三國都具有拘束力,已如問題十一「我方駁斥」第三點所述。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華民國並非締約國,而該和約第三條並未如日本所說提及釣魚臺列嶼,中華民國與日本在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中,中華民國承認日本依該和約放棄對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而臺灣當然是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1952年《中日和約》談判時雙方未提及釣魚臺列嶼,是因為釣魚臺列嶼本為臺灣屬島,不必一一提及。1895年《馬關條約》第二條亦只規定「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未一一列舉,日本政府不能因為條約未列舉釣魚臺列嶼,就認定「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的事實是理所當然的前提」。

二、1895年日本政府秘將釣魚臺列嶼編入國土,旋即將其改隸沖繩縣政府管轄,且於大正年間(1912-1926)將釣魚臺列嶼依英國名稱「Pinnacle Islands」改名為「尖閣諸島」。戰後交接時,一方面釣魚臺列嶼已不屬於臺灣管轄;另一方面,「尖閣諸島」之名表面上亦掩蓋了該諸島即為我固有領土釣魚臺列嶼之事實。1945年盟國戰勝之初,並未發現30多年前遭到日本改名的「尖閣諸島」即為我國固有領土之釣魚臺列嶼。

三、事實上,我政府對美國當初擬將琉球群島,以及其後的釣魚臺列嶼行政權移交日本政府時,即已提出反對立場。如問題三所述,外交部就美國決定將琉球群島北部的奄美大島交還日本時,於1953年11月24日向美國駐華大使遞交備忘錄,表示對於琉球的最後處置,中華民國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此外,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以外交節略答覆我國駐美國周書楷大使之抗議節略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

 
問題十三:中國政府聲稱,日本對尖閣諸島的立場和處理方式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之勝利成果的否定,並嚴重挑戰戰後國際秩序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請問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日本獲取尖閣諸島領土主權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無關。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針對日本領土而給予法律界定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及相關條約,全都是在以尖閣諸島為日本領土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做出決定之前,中國和台灣都不曾聲稱擁有尖閣諸島的領土主權。

2.然而,由於1968年秋季的一個學術調查結果表明東海的海底可能蘊藏了石油資源,從而使釣魚台列嶼受到人們的關注。中國政府和台灣當局在1970年代開始提出自己擁有尖閣諸島領土主權的主張。此外,為了試圖證明自己的說法,中國突然開始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之論調,彷彿二戰結束後的國際框架已被日本扭曲了。其實《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對有關日本的二戰結果做出決定之國際框架,但是中國人反對條約決定之行動,已對二戰後的國際秩序構成了嚴重的挑戰。

3.此外,將兩國之間的間接分歧輕易連繫到過去的戰爭,是從事情的本質上轉移視線的行為。我們認為,這種態度既沒有說服力,又缺少建設性。事實上,中國原本在日中兩國領導人於2008年5月簽署的“日中聯合聲明”中明確表示,“日本在戰後六十多年來,堅持走做為和平國家的道路,通過和平手段為世界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中方對此表示積極評價。”

4.縱使中國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等議論,也不能否定日本做為愛好和平的國家在戰後超過半個世紀以來的正當主張,也不能使有關尖閣諸島的中國獨自主張正當化。

我方駁斥

一、我國嚴正聲明,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固有領土。日本過去擁有釣島之唯一可能法律依據是《馬關條約》,但戰後,《馬關條約》已被廢止,依據1943年《開羅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降書》及1952年《中日和約》等一系列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律文件,釣魚臺列嶼應隨同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二、日本認為《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簽訂,都是以「尖閣諸島」為日本領土的前提之下進行的。此一說法毫無任何根據,因為這兩個和約只提到臺灣而未列舉臺灣屬島,不能因為未列舉臺灣屬島名稱,就認為釣魚臺列嶼是日本領土。臺灣的屬島很多,也均未列舉,難道都因此成為日本領土嗎?

三、日本於2012年以來將釣魚臺列嶼『國有化』等不利我國與日本間關係發展的任何單方面作為,均嚴重損及我國主權,更嚴重挑戰戰後的國際秩序和國際法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以及聯合國憲章宗旨,為我國嚴正關切,我國均予以抗議。

四、誠如問題六「我方駁斥」文所言,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日本須放棄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的臺灣全境;因此,日本國土地理院1961年4月4日第878號文書審訂之《日本地理》(日本の地理)〈九州編附錄〉所載「九州地方」及「南西諸島」圖中即未出現已放棄之「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此非特例,1963年11月20日,帝國書院出版之《日本地圖集》及1969年4月1日,日人鈴木泰二編,日本圖書館協會選定發行之《(學研)學習百科大事典》第二卷《日本地理》(日本の地理)中的「南西諸島」圖等亦均未見「尖閣諸島」。其實,二次戰後直至1970年之前,日本出版的地圖所繪之「南西諸島」原則上均未見諸釣魚臺列嶼,說明日本在1970年之前,未敢染指中華民國所屬之釣魚臺列嶼,直至1968年聯合國「亞洲與遠東經濟委員會」報告指出,東海大陸礁層可能蘊藏豐富的石油及天然氣後,日本始萌生貪念,主張釣魚臺列嶼為南西諸島之一部。

五、為爭取釣魚臺列嶼周遭大陸礁層,日本甚至在1970年9月17日發表《關於尖閣列島的領土主權問題》聲明,將釣島列入沖繩八重山行政區,稱「1895年1月14日,閣議正式認同將八重山群島西北之『魚釣島』、『久場島』列為沖繩縣所屬,並決定依沖繩縣縣令的密報在該縣建立標杭…明治29年(1896)4月1日根據《敕令13號》,對該列島進行國內法上的編入處置…該列島在地方行政區分上編入八重山郡」;但誠如問題一、二、十及十三之「我方駁斥」文指出,《敕令13號》僅是有關沖繩縣實施郡縣的公告,不涉釣魚臺主權的併入,日本說法如此牽強,適足證明其意欲在1968年聯合國探勘發現東海可能蘊藏石油後,才企圖強化其釣島主權之主張,但全然無歷史與國際法的依據。

六、我國並非鑑於1968年聯合國探勘發現東海可能蘊藏石油,才主張釣魚臺列嶼主權,因為釣魚臺列嶼在1683年即已成為清朝領土、臺灣屬島。我國為1958年《大陸礁層公約》締約國,釣魚臺列嶼距離臺灣102海里,位於我國大陸礁層上。1970年8月21日我立法院同意批准該約時,對公約第六條提出保留主張:「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界線之劃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之原則。二、就劃定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界線而言,應不計及任何突出海面之礁嶼。」。從第二點可知,我政府無意利用釣魚臺列嶼此一突出海面之礁嶼,為爭奪可能的油氣資源,主張更大範圍之大陸礁層。


問題十四:中國政府宣稱,在1972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締結和平友好條約談判過程中,“兩國老一輩領導人著眼大局,就「釣魚島問題放一放,留待以後解決」達成重要諒解和共識”。請問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 際法上都很明確,實際上日本有效控制著該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要解決的領土所有權問題。

2.日本之上述立場是一貫的,從來沒有與中方之間就尖閣諸島“擱置”或者“維持現狀”達成一致的事實。這一點在邦交正常化時的中日首腦會談紀錄(已對外公開)上也很明確。日本就這一立場曾向中方多次明確表示。

我方駁斥

一、釣魚臺列嶼是臺灣附屬島嶼,行政管轄隸屬臺灣省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與國際法來看,釣魚臺列嶼都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無可置疑。無論從歷史或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日本的論據都很薄弱,甚至是錯誤的,我方在以上十三個問題的駁斥中,都曾一一加以分析說明。

二、 2012年9月,日本政府將釣魚臺列嶼三座島嶼「國有化」,引發東海緊張情勢,我國立即提出抗議,並依據馬英九總統早在同年8月5日提出的「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1)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2)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3)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4)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5)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具體的步驟是:採取「三組雙邊對話」到「一組三邊協商」兩階段,用「以對話取代對抗」、「以協商擱置爭議」的方式,探討共同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可行性。

三、「東海和平倡議」提出後,獲得了國際的重視與肯定。民國102年(2013)4月10日,我國與日本舉行第17次漁業會談,正式簽署《臺日漁業協議》;此一協議體現「東海和平倡議」擱置爭議、和平解決爭端的精神,成功的在東海維護我漁民作業的權益。美國國務卿凱瑞(John Kerry)2014年8月13日在夏威夷東西中心(East-West Center)演說時,除說明美國對「南海及東海島礁主權問題,我們不持立場」外,特別舉《臺日漁業協議》為例,說明即使有領土爭議,彼此依然能共促區域穩定,「無論大國小國,各方須合作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

四、未來,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堅持釣魚臺列嶼主權,本於「東海和平倡議」,和平務實的解決爭議,並為維護區域的安全而努力。

 
問題十五: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的立場:對於尖閣諸島,美國政府一向採取了甚麼樣的立場?

日本主張

1.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的規定,尖閣諸島被歸納為南西群島之一部分,而被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後來又根據1972年的《歸還沖繩協定》(《日本與美國關於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尖閣諸島被包含在把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正如在舊金山和會上美國代表杜勒斯的發言以及1957年日本總理大臣岸信介和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的聯合新聞公報上所明確顯示,美國承認日本對南西群島擁有“剩餘主權”。

2.此外,為配合《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的適用方面,美國政府已明確表示,尖閣諸島於1972年做為沖繩歸還日本的一部分,屬於日本政府的管轄之下,因此《日美安保條約》適用於尖閣諸島。

3.關於黃尾嶼和大正島,這兩者都是尖閣諸島的一部分,在1972年沖繩歸還之際,儘管中國在當時已經開始獨自主張擁有尖閣諸島的主權,但這些島嶼根據《日美駐軍地位協定》,做為日本的設施和區域,一直由日本提供給美國使用至今。

4.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事實可以指出:

(1)、由於經常有台灣漁民闖入尖閣諸島的領海周圍及非法登陸,日本外務省於1968年8月3日對美國駐日本大使發出普通照會,要求美國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取締入侵者,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美方回答說,已經採取了驅逐入侵者等措施。

(2)、美國中央情報局於1971年所提出的秘密情報報告書於2007年受批准對外公開發表。內容提到了尖閣諸島被普遍認為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還有諸如「日本對於尖閣諸島主權要求上極為有力,對此中國應該付出更多關於所有權的舉證責任」等內容。

我方駁斥

一、日本在1895年竊占我國釣魚臺列嶼後,更名為所謂的「尖閣諸島」,並逕自劃入沖繩縣。日本這種違反國際法的片面秘密作為,當然自始無效,但當時國際社會並不知情,日本此舉甚至在戰後一段時間,透過所謂「尖閣諸島」的名稱,掩飾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真實身分,以致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日本的處置,包括《開羅宣言》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並未完全實現。

二、在國際社會不知「尖閣諸島」即釣魚臺列嶼之情形下,《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誤將釣魚臺列嶼隨同琉球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且美國於1971年以日本對琉球仍有所謂「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而決定與日本簽訂《沖繩歸還條約》,將包含釣魚臺列嶼及琉球在內之西南諸島「歸還」日本時,我國立即提出抗議。如問題三及問題十二所述,駐美大使周書楷於3月15日致美國國務院節略表達抗議,稱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美國不應將行政權交給日本;美國遂於5月26日,即美日在6月17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之前,正式回復我國節略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參議院後來附加說明,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由這些相關的外交文件來看,美國移交行政權並不等於確認日本擁有主權。美國對主權問題採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迄今未曾改變。

三、美國對釣島主權一向採取中立,亦明確說明釣島主權具國際爭議。例如2013年元月間國務卿希拉蕊與訪美的日本外相岸田文雄會談時,指出釣魚臺列嶼主權存在國際爭議;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4年4月23至24日訪問日本,於與安倍首相共同主持記者會時表示,美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歸屬不採立場;國務卿凱瑞(John Kerry)8月13日在夏威夷東西中心(East-West Center)演說時,也再度說明,對「南海及東海島礁主權問題,我們不持立場」。

四、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我國固有領土,與琉球群島無關。日本占領釣魚臺列嶼之唯一可能法律依據是《馬關條約》,但在戰後,《馬關條約》已被廢止,日本自應將釣魚臺列嶼歸還我國。

 
問題十六:尖閣諸島所有權轉讓日本政府:中國強烈反對日本政府於2012年9月獲取尖閣三島的所有權。日本政府對此有何看法?

日本主張

1.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實際上日本有效控制著該諸島,因此,根本不存在圍繞尖閣諸島要解決的領土所有權問題。日本政府此次獲得尖閣三島的所有權,完全不會給別的國家或區域帶來任何問題。

2.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對尖閣諸島提出獨自的主張是事實。日本不同意其主張,但日本政府已向中國政府解釋了,從廣泛的角度來看,近期的所有權轉移是為了給尖閣諸島提供一個長期和穩定的管理和維護,無非是把從1932年之後轉讓給平民的所有權再次歸還給政府罷了。日本政府做為一個對東亞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負有責任之國家,將繼續努力對中國做出呼籲,為顧全兩國關係的大局而保持冷靜。

3.在中國各地發生抗日遊行示威,並出現針對日本使館和公館投擲石塊和雜物,針對在華日本人的施暴行為,針對日本企業的破壞,放火和搶劫等行為,令人深感遺憾。不管是出於甚麼理由,暴力行為絕不可姑息,對意見差異而產生的任何不滿必須以和平的方式表現出來。日本要求中國確保在華日本人和企業的安全,並對此次受損的日本企業給予適當補償。

我方駁斥

一、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在獲得我國同意之前,日本對釣魚臺列嶼的任何作為均嚴重損及我國主權,為我國嚴正關切,予以抗議。

二、至於日本宣稱,其於2012年將釣魚臺列嶼「國有化」,係以維持該列嶼長期而穩定的管理為目的,查「國有化」只是日本內部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與「其他國家」無關之說法,均意圖在加強其有效控制之假象,我國提出嚴重抗議。

三、復查,日本自1895年竊占釣魚臺列嶼之後,對其土地之管理,係因應當時國際情勢之變遷先採「國有化」再「私有化」,現再度轉為「國有化」。日本欲藉「國有化」加強管理釣魚臺列嶼,做為主張日本行使有效統治權的佐證之一;惟此項作為不僅無法使日本竊占釣魚臺列嶼之行為合法化,並且使得日趨緊張之釣魚臺列嶼主權國際爭議,更為尖銳激化,不符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之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日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