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 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 代為聯繫通知家屬、親友或雇主。
- 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安置、提供返國及理賠等相關事宜。
- 協助重大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轉介當地司法或社福單位協助或保護。
- 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 應遭外國政府逮捕或拘禁之當事人要求,並經該外國政府同意後,行使領事探視權。
- 提供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事件之因應資訊及必要協助。
- 其他為維護旅外國人生命及人身安全之必要協助。
根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https://www.boca.gov.tw/cp-214-400-56237-1.html) 第七條規定:
駐外機構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 干涉外國司法或行政決定。
-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 代為起訴或上訴;擔任民、刑事案件之傳譯或保證人。
-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保釋金及律師費等款項。
- 無關急難與人身安全協助之翻譯、轉信及保管或協尋、代收、轉寄個人物品等。
- 介入或調解民事、刑事、商業或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