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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811

    旅客入境當天起,即開始計算。例如,自5月13日入境日起,停留了90天的期限為8月10日,故最遲須於8月10日離境。

    • 2014/78

    我除於每次會談伊始,開宗明義重申擁有釣魚臺主權之一貫立場,表達維護我釣魚臺列嶼主權及周邊海域正當漁捕權益之決心,並要求日方切勿於協議中列入矮化或損及我主權主張之文字,堅持於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確認協議各項規定不損及我主權及海域主張等相關國際法各項問題的立場與見解,確保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的一貫堅定立場,雙方同意於協議內容列入「免責條款」。在雙方今後設置之漁業委員會中,我方人員將以委員身分與會,持續關注維護我釣魚臺主權及漁民作業權益。

    • 2014/78

    為增進臺日友好關係、區域和平穩定繁榮及永續發展,時任馬總統於101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期盼透過相關各方共同努力,使東海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
    日本玄葉(前)外務大臣於同(101)年10月5日發布對我國的訊息,也呼應表示日方能體察「東海和平倡議」及其「推動綱領」的基本精神,指出重要的是如何冷靜且顧全大局地因應懸案,並推動務實且具體的合作。
    主權絕不能分割或退讓,但資源可以分享,此係馬前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的基本理念。「臺日漁業會談」因該倡議而獲共同協商基礎,雙方基於此一基本理念進行協商,獲致共識,並簽署協議,使久懸17年的臺日漁業問題獲得具體成果,象徵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期待今後臺日雙方在此一良好的基礎上,持續加強各層面友好合作關係。

    • 2014/78

    我在堅定維護主權及相關海域主張之前提下,基於對等互惠原則,擴大漁業權益。雙方於該協議中同意將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排除適用對方漁業相關法令,可望建立我國漁民得以在該海域安心作業的良好秩序,並使我國漁船作業範圍超越至「暫定執法線」以外海域,擴大面積約達1,400平方浬(約4,530平方公里)。「臺日漁業會談」自民國85年首次召開以來,17年間歷經16次正式會議、多次預備會議及協商,此次藉由擱置爭議,共享漁業資源,使得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
    「臺日漁業協議」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之間海域,劃設大範圍「協議適用海域」,我國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且範圍超越「暫定執法線」,使我國漁船作業範圍擴大。
    其他我方關切的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南等作業海域及雙方漁業合作等議題,亦將透過簽署協議後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的制度化機制持續協商。

    • 2014/78

    馬前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的基本理念為「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分享」,日方對此合作精神亦予積極正面回應,並落實於協議條文中。簽署協議後,雙方將即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持續協商,以增進雙方在相關海域之合作關係,致力獲致雙贏。該制度化協商平台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協商包括以下各項的合作事項:
    (a)雙方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不受過度開發而危害海洋生物資源之維護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b)為確保協議適用海域之漁船航行及作業安全而合作之相關事項;
    (c)關於在漁業領域合作之其他事項。

    • 2014/78

    關於北緯27度以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南之我國「暫定執法線」內,政府仍將維護我國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以保障我國漁民權益。
    我方關切的其他作業海域等問題,將透過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持續協商,該制度化協商平台原則上每年開會1次。
    至關於我釣魚臺12浬內海域,此次漁業會談係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釣魚臺列嶼周邊12浬是我國主權所及的領海,並不包括在協議適用海域之內。雙方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各有主張。我國對該列嶼的一貫立場為:「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未來我仍將堅定主張並維護我釣魚臺主權,寸步不讓。我國政府對捍衛主權、保護漁權一貫採取堅定的立場,絕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未來將與日方持續協商,以求擱置爭議,共同利用。

    • 2014/78

    關於釣魚臺列嶼周邊12浬內的作業安排,該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是臺灣的附屬島嶼,且該列嶼附近海域為我國漁民長久以來的傳統漁場,我漁民的正當捕魚權利必須依法獲得充分保障。
    此次漁業會談係針對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之主張。釣魚臺列嶼周邊12浬是我國主權所及之領海,並不包括在協議適用海域之內。
    雙方對釣魚臺列嶼主權各有主張。我國對該列嶼的一貫立場為:「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未來我仍將堅定主張並維護我釣魚臺主權,寸步不讓。該列嶼周邊12浬內海域情勢複雜,倘我國漁船前往作業,政府將依法善盡護漁之責任,但是日本公務船仍可能採取干擾行為,我國政府會與日方持續協商,以求擱置爭議,共同利用。
    我國政府對捍衛主權、保護漁權一貫採取堅定的立場,絕不會以主權換取漁權。

    • 2014/78

    從區域布局角度考量,由於紐西蘭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簡稱為TPP)創始國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會員,其經貿體制先進且自由,與紐西蘭洽簽經濟合作協定有助於建立我未來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創造參與TPP之有利條件。
    從經貿角度考量,由於我國對於農產品開放進口較為敏感,紐國位處南半球,其農產品與我產季相反,以紐國為洽簽經濟合作協定的對象,可避免對我農業造成太大衝擊。

    • 2014/78

    ANZTEC帶來的商品及服務貿易自由化,可拓展雙方出口市場、促進投資、提高消費者福利,為雙方帶來諸多經貿效益。此外,紐國尚未正式成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透過ANZTEC允許雙方廠商參與對方承諾開放的政府採購市場,可為我業者帶來商機。
    ANZTEC也替各議題的主管機關建立起溝通平台,讓雙方政府官員可在法制化的架構下,經常針對各項議題共同研究討論、合作交流。
    ANZTEC對雙方政府均具拘束力,不僅提供雙方更健全的經商投資法規環境,亦讓雙方的企業、組織及個人享有經貿的優惠待遇及法律保障。

    • 2014/78

    「協議適用海域」除劃設互不適用漁業相關法令於對方漁業從業人員之「排除法令適用海域」外,另在「協議適用海域」內雙方漁船作業容易發生糾紛處,鑒於其漁業現況複雜,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及合理利用且為維持漁業作業秩序之特殊需求,劃設「特別合作海域」,由臺日雙方以對等互惠的合作方式進行漁撈作業。
    「特別合作海域」內的養護管理原則如下:
    (1)雙方漁民作業將獲得最大限度的尊重,不受對方公務船干擾。
    (2)盡力營造避免發生作業糾紛的環境。
    (3)在該海域作業的相關具體事項,將由簽署協議後成立的「臺日漁業委員會」協商。

    • 2014/78

    我國出口到紐西蘭主要為工業產品,例如鋼板、鋼管、螺絲螺帽等鋼鐵製品、塑膠及其製品、自行車及其零件、機動車輛零件、化學品、工具機、電路開關、家具、運動器材,該等產品之關稅約為5%~10%。
    經我力爭,我出口到紐西蘭99%以上的工業產品項目,於協定生效時立即調降為零關稅,僅少數產品(包括塑膠板片、部分紡織品、玻璃瓶及鋼條鋼線)於4年調降為零關稅,為我出口貿易爭取到極大之利益。

    • 2014/78

    (1)紐西蘭雖為農產品出口國,但由於紐西蘭與我國分屬南北半球,農產品產季不同,且在談判過程中,政府已對我農產品可能受衝擊之產業爭取到較長之調適期,此外,我國爭取到稻米類產品可不必進一步開放市場,故對我國農業部門之影響不大。
    (2)至於鹿茸及液態乳等敏感產品,我國已爭取到12年調適期,並以關稅配額方式,逐步開放進口數量,以降低對該等產業可能產生之衝擊。
    (3)另,農業部門將積極進行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措施,例如推動優質國產鹿茸產地識別認證以及賡續推廣鮮乳標章區隔進口乳品等,以提升國產品競爭力,確保我農業永續發展與農民利益。

    • 2014/78

    ANZTEC中的關務程序便捷化措施,例如進口稅則及原產地的預審制度、允許業者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以適用ANZTEC的優惠關稅等,可以大幅減少進出口通關所花費的時間、降低進出口業者的行政成本,讓進出口商更方便規劃進出口事宜,增加營運的彈性。另外,透過雙方海關的合作機制及諮商管道,可迅速解決雙方貿易商遇到的實務問題,增進雙方通關效率。

    • 2014/78

    ANZTEC帶來的貨品貿易自由化,包含免除關稅及便捷貿易,將降低進口成本及行政成本,使得來自紐西蘭的產品例如奶粉、奇異果、蘋果、櫻桃、牛肉、羊肉,將會有進一步降價的空間,增進消費者福祉。

    • 2014/78

    在ANZTEC架構下所簽署的臺紐開放天空協定,對於雙方航空公司經營臺紐航線的容量及班次均不限,航空公司可依市場需求適時調整航班,觀光及航空業者可藉此機會加強合作,設計新的旅遊產品並開發新市場,為雙方觀光產業創造新商機。

    • 2014/78

    紐西蘭的影視產業在動畫、後製作及特效技術等項目領先國際,經由ANZTEC影視共同製作章,雙方業者可進行合作,提升我國影視產業之競爭力。此外,ANZTEC影視共同製作章為我國首次與國際貿易夥伴簽訂電影電視合製的協定,可作為未來與其他國家簽署類似協定的範本。

    • 2014/78

    紐西蘭毛利族與我國原住民族同屬南島民族,雙方關係良好,互動頻繁。ANZTEC是我國在對外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首次納入原住民族專章,可彰顯我國對原住民族文化之保護政策,也有利雙方原住民族建立經貿合作關係。

    • 2014/78

    VWP使參與國的國民,得以免簽證赴美從事停留90天以內之觀光或商務(僅限B簽證用途之旅客)。相關參與國國民仍須符合以VWP無需簽證旅行之資格要求,因此若干來自VWP國家之旅客可能不適用該計畫。由於美國是全球高度重視邊境管控與國土安全的國家,VWP成員須符合執法、邊境管控及文件安全等標準,歷經正式提名及指定參與等程序始能加入。我國經數年努力,於101年11月1日正式成為美VWP第37個參與國。

    • 2014/78

    我符合資格之國民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可以VWP赴美。為回應美國政府予我國國民免簽證停留90天之待遇,我政府亦已調整美國國民來台免簽證之停留期限從30天延長至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