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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為設於法國的企業,包括台商、法商或其他國家在法國設有公司、工廠或聯絡辦公室之外資企業。有意參與本案計畫的企業可經由我駐法國代表處、駐台相關外國商會或我相關產業公會具文向本部推薦,或檢附企業相關介紹資料個別電郵本部(vietw@mofa.gov.tw)申請加入。本部原則每半年更新乙次本案參與企業名單,於名單上之企業始有參與本案資格;已在名單上之企業如需更新既有資訊或擬退出參與,亦請電郵本部辦理。

二、企業同意予本案實習者依法國勞工法規定不少於當地最低基本薪資之津貼、台北-法國單程機票、海外實習期間健康醫療保險,其他如在地食、宿、交通、搬遷補助、家眷福利等原則上由申請人自理。企業與實習者的工作內容、實習起迄日期、津貼暨福利條件等節由雙方自訂洽定並簽訂勞資契約,以避免日後爭議。

三、有意申請赴法在企業實習之申請人可在本部網站VIE專區找到參與VIE企業名單,點進各該企業連結後,可找到該企業聯絡人電郵等聯絡方式自行遞件申請。相關企業收到申請人文件後可自行過濾篩選決定核錄與否,倘獲企業核錄,企業應通知申請人及本部,本部收訖後將發予該申請人本案參與憑證,以利其後續持憑前往法國在台協會申請適當簽證。企業通知本部時所應檢附之資訊包括:

    1. 郵件主旨註明為:VIE實習參與憑證-(企業簡稱)-2021001(如為該年度是年度核送之第幾個名額)
    2. 赴法國企業實習計畫聘僱檢核表;
    3. 實習者的護照基資頁掃描檔或照片檔;
    4. 實習者地址、電話、電郵等聯繫資料。

經本部審查無誤後,將電郵核發該實習者本案參與憑證,同時副知該企業及法國在台協會。企業或實習者因不預期之因素於出國前擬停止實習聘用,企業應主動告知本部,以利本部控管本案實習名額。

四、企業於實習者在法實習期間,負責實習業務之管理與輔導。有關實習者工時、保險、工作環境、員工照護、休假等基本要求,均應符合當地法律規定辦理。企業如未依本案辦法妥善提供相關津貼福利、實習照顧或遭實習者具證控訴、遭第三方具證檢舉聘用不當、行前突然終止聘用之次數過多等,本部得滾動式檢視該企業能否繼續參與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