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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獎勵之外交志工(以下簡稱志工)為在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機關、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間證明者。
三、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部運用單位辦理。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二月底前送本部人事處彙辦。
四、本要點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五、本要點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八百小時,頒授外交志願服務三級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頒授外交志願服務二級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外交志願服務一級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六、本要點同等級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七、擔任外交志工經歷得列為外交獎學金之甄選參考。志工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部將依照主辦單位甄選辦法,推薦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