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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
二、 目的:為貫徹「全民外交」政策目標,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外交事務,以提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三、 召募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理指定工作者。
四、 服務項目:蒐集分析政情資料、外語翻譯、訪賓接待、櫃台諮詢引導、協辦活動、資料編纂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適合外交志工(以下簡稱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
五、 召募方式:
(一) 運用媒體、網路等方式公開召募。
(二) 商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志工團體及退休公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三) 調查本部屆退及退休人員擔任志工意願,將資料建檔並作媒合、轉介工作。
(四) 聯繫教育主管機關在校園招募大學系所學生參與。
(五) 其他適當方式。
六、 甄選方式:本部彙整志工報名清冊送交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遴選。各單位遴選志工,應配合其所任工作,審查其學識、才能、經驗、體能及資歷條件等,並應注意其品德。但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自行辦理公開徵才,並將徵選結果報部備查。
七、 教育訓練:各單位遴選之志工,應完成法定之志願服務基礎訓練,並於本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接受志工之特殊訓練:
(一)基礎訓練課程依衛生福利部規定,所有志願服務人員均需參加,計十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由本部依實際服務需要訂之,包含「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六小時。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由本部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八、 管理及考核: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志工相關管理及考核等事項,本部人事處協同辦理,相關事宜如下:
(一)各單位應規劃所屬志工辦公地點、配合本部上班
時間及業務需要訂定執勤時間、請假方式、依業務性質合理分配工作、督導服勤情形及工作成果、辦理經費核銷等相關事宜,並定期將服務時數及項目等登錄服務紀錄冊。
(二)各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服務情形,服務情形欠佳
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停止其服務工作,並通
知人事處收回其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本部應要求志工簽訂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各單位應督導志工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違反者將撤銷擔任本部志工之身分與相關獎勵。